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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們的叫男歡女愛,我們的叫嚴重猥褻?—從三宗肛交罪司法覆核案看同志平權

你們的叫男歡女愛,我們的叫嚴重猥褻?—從三宗肛交罪司法覆核案看同志平權

資料搜集及撰文:Emily
校對:Jinner

城市內每道關上的房門和隱蔽的角落,都有各種愛慾流動。政府不管感情瓜葛,但還有與性交相關的法律需要我們遵守。條例的原意是保護市民,但也可能成為加深歧視、阻礙「性福」的利刃。且讓我們以香港三宗有關肛交罪的司法覆核案為例,看看男同志如何在法律面前守護情慾的權利,為同性戀擺脫污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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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威廉案—覆核男男合法肛交年齡(2004年)

時年20歲的男同志梁威廉於2004年入稟高級法院,要求覆核男男合法肛交年齡。根據香港法律,一般異性性交的合法年齡僅為16歲,但《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118(C)條卻規定,任何男性與另一名21歲以下男性肛交屬違法,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梁指有關條例歧視男同志,嚴重干預他的私生活,令他無法以性愛表達對伴侶的愛意,建立長期關係。經高院兩度審訊,法官指異性戀者可選擇陰道性交,但男同志之間別無選擇只可肛交,法例顯然針對男同志,而政府亦不能列出醫學上的理據,解釋為何要硬性規定肛交合法年齡為21歲,故裁定有關條例違憲。為配合裁決,政府終在2014年將同性肛交的年齡限制下調至16歲,和「與未成年少女性交」的合法年齡看齊。

此案可謂一石激起千重浪。姑勿論這如何促進同志性生活美滿,單單是同志的法律權益就推進了一大步,也等於為之後的相關爭議開了綠燈,因為這是法庭首次根據《香港人權法案》裁定,香港法律不能基於性傾向歧視他人。

延伸閱讀:【司法覆核案整理】男男合法肛交年齡案(梁威廉案)

丘旭龍案—覆核肛交罪歧視案(2004年)

同年發生的丘旭龍案坐實了由梁威廉案而獲得的法律權益。丘旭龍和李錦全被發現在青山公路一輛停泊的私家車內肛交,律政司引用《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118(F) 控告二人「非私下作出同性肛交」罪。不過,裁判官認為有關罪名只針對男性,有歧視成份,未開審即撤銷二人控罪。律政司不服上訴,上訴庭及終院皆駁回上訴,指沒有類似控罪針對異性戀或女同志進行「非私下性行為」,條例明顯是針對男同志,而律政司亦不能證明法律有需要對男同志作特別處理,判有關條例違反《人權法》違憲,撤銷控罪。

終審法院首次肯定梁威廉案的原則,即《人權法》中所指的「其他身份」,包括性傾向,意味着港府和法律不可歧視性傾向,否則即屬違憲,對平權的實踐影響深遠。終院同時確立「有理可據」(justification test)原則,適用於日後的司法覆核或歧視案件,即港府必須證明政策或法例中的差別待遇有其正當性,而所採取的措施要合符比例。此案亦直接促使立法會修訂《家庭暴力條例》,將保障範圍擴大至涵括同性伴侶,以避免現存條例因歧視性傾向而違憲。

延伸閱讀:【司法覆核案整理】男男肛交罪歧視案(丘旭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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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男男肛交罪行案 (2017年)

繼2004年的兩宗案件後,同志組織「彩虹行動」的義工楊柱永於2017年再下一城。他指出《刑事罪行條例》其中七條涉及男男肛交或嚴重猥褻的罪行只針對男同志,而部份罪行量刑不同,明顯歧視男同志,如與16歲以下男子肛交罪最高可判終身監禁,但與16歲以下女童性交罪的最高刑罰只是判囚五年。楊認為有關刑法污名化同性戀,加深社會歧視,要求法庭裁定條例違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

在律政司不提出爭議下,高院法官裁定其中四條罪行屬違憲,包括「促致他人作出同性肛交」、「由16歲以下男子作出或與16歲以下男子作出嚴重猥褻作為」、「男子與男子非私下作出的嚴重猥褻作為」及「促致男子與男子作出嚴重猥褻作為」四罪。另外三罪「與十六歲以下男童的肛交」、「男性與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男性的嚴重猥褻行為」及「准許21歲以下男子在處所或船隻與其他男子作出嚴重猥褻行為」雖然予以保留,以保護兒童和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但律政司需對此三條文作出補救解釋,以免歧視男同志。

【司法覆核案整理】修改男男肛交罪行案(楊柱永)

法律是為了保障社會大眾而生,但當條例偏頗過時,已不符合現今社會文化觀念,就應該予以調整修改,好令法律繼續行之有效。這是當局應當負起的責任,而非由一個個市民苦心提告和衝撞紅線,去捍衛應得的愛慾權利。

延伸閱讀:香港性/別小眾司法覆核案件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