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Henry
文字編輯:Cindy
網站編輯:Beth
踏入2023年,香港多宗牽涉同性配偶及跨性別權利的司法覆核案件繼續有進展,單是2月就有三案的上訴可能有裁決,部分案件今年更會打上終審法院,勢必對本地性/別小眾的權利產生深刻影響。G點電視一如以往,整理了相關的司法覆核案件,向大家預告今年值得重點關注的案件詳情。每位案主透過司法渠道爭取平權,背後皆付出大量心力時間,希望各位能持續關注,如果時間許可,不妨到庭旁聽表達你的支持!
1. 同性配偶公屋、居屋案 房委會上訴結果2月底揭曉
在同性配偶申請公屋案中,申請人 Nick Infinger 和丈夫均為香港永久居民,在海外註冊結婚後,在港以「二人家庭」申請公屋,惟房委會指兩人不符合「夫婦」定義,拒絶其申請。Nick 提出司法覆核,高院原訟庭在2020年判他勝訴,指房委會既然承認海外結婚的異性戀情侶,理應亦能承認海外註冊的同性配偶。房委會判敗訴後,隨即申請上訴。
另一宗性質相似的同性配偶居屋案,則是挑戰現行政策下,同志配偶未能成為居屋單位合資格住戶的房屋政策。房委會規定,只有異性配偶及18歲以下子女等「家庭成員」才可入住同一居屋單位,如居屋買家要轉讓業權給「非家庭成員」,則要另補地價。房委會拒絕承認原申請人吳翰林(Edgar)和丈夫李亦豪(Henry)海外註冊的同婚關係,意味着 Edgar 至少要多付200萬港元補地價,才可讓「非家庭成員」的丈夫入住居屋單位。遺憾的是,Edgar 在等候審訊期間身故,訴訟改由其丈夫 Henry 繼續進行。高院原訟庭於2021年同樣裁定房委會政策違憲,申請人勝訴,惟房委會同樣提出上訴。
Edgar(右)提出司法覆核後離世,由丈夫Henry(左)接手處理兩宗平權官司。(G點資料圖片)
高院原訟庭在兩案裁定,將同性配偶排除於家庭成員之列的公屋和居屋政策,均構成歧視和違憲。高院上訴庭則在2022年2月將房委會對兩案的上訴一併審理,暫定於2月28日頒布裁決。
案件編號:CACV 362/2021、CACV 81/2020
2. 跨性別更改身份證案 最快2月有終審裁決
跨性別男性謝浩霖(Henry Tse)在2015年和另外兩名申請人Q、R向高院提出司法覆核,挑戰香港入境事務處要求「完成性別肯定手術」,才能更改身份證上性別的嚴苛和不人道標準。在高院原訟庭敗訴後,謝浩霖和Q不放棄繼續上訴,案件現在已來到終審法院,並於上月初開庭審理,法官當時便預計一至兩個月內會頒下判詞,意味着這宗歷時七年的案件,有望在今年2月迎來最終裁決。
Henry與支持者在終審法院外留影。(G點資料圖片)
根據香港現行政策,若要更改身份證上的性別,必須完成性別肯定手術,即切除原有生殖器官、再重建陰莖或陰道,但下身手術侵入性強、風險甚高,不是每位跨性別人士都適合或希望做手術。本案的爭議點,在於這項政策是否侵犯申請人在《香港人權法案》下不受殘酷對待的權利。本案的重點在於身分證上的性別登記,涉及非常廣泛的公眾利益,亦影響社會服務、使用廁所、就讀學校、參與體育運動等眾多公共範疇。
案件編號:FACV 8/2022、FACV 9/2022
3. 跨性別入稟挑戰《公廁規例》 1月剛審結尚待裁決
香港現行的《公廁(行為及舉止)規例》第7條「男女分隔」(Segregation of the sexes)規定,尚未更改身份證性別的跨性別人士,進入「異性」公廁將觸犯法例。現時跨性別人士到公廁時,通常會攜帶俗稱「廁所紙」的醫學證明,證明有需要使用其屬意的性別身份廁所。此醫學證明雖由醫生簽發,但不屬身分證明文件,亦不具法律效力。而在香港若要更改身份證上的性別更是「難關重重」,必須完成包括切除生殖器官的性別肯定手術,不少跨性別人士未必適合和願意進行手術,因此不獲法律承認。
跨性別平權組織在高等法院外聲援案件。(G點資料圖片;Louis攝)
申請人K先生是一位未完成性別肯定手術的跨性別男士,目前正由性別認同診所跟進,進行包括真實生活體驗(real life experience)的性別過渡。K先生就《公廁規例》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擴闊條例中「男性」和「女性」定義,讓經醫生評定為性別不安、正在進行真實生活體驗的跨性別人士,可按其性別認同使用公共衞生設施。本案的焦點在於跨性別人士能否公平使用食環署轄下公共廁所的權利,案件已於1月12日審訊完畢,今年內很大機會有裁決。
案件編號:HCAL 646/2022
4. 岑子杰爭取港府承認海外同性配偶 獲批上訴終院
性/別小眾行動者、民陣前召集人岑子杰(Jimmy)於2018年入稟高等法院,就港府拒絕承認海外同性婚姻提出司法覆核,在高院原訟庭和上訴庭敗訴後,岑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並在去年11月以案件「對公眾具重大意義」為由,批准將案件交由終院審訊。
岑子杰多年來活躍於香港的性/別小眾平權運動。(G點資料圖片;Mo攝)
岑子杰一方就上訴提出三項爭議:一,把同性伴侶排除在婚姻制度之外,是否違反《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及《基本法》所載的平等權利;二,香港法例(包括《婚姻條例》)不允許同性伴侶結婚,亦沒有提供其他法律承認同性伴侶關係的方式(如民事結合),是否違憲;三,香港法律不承認海外註冊的同性婚姻,是否違憲。有別於其他針對特定範疇福利和權益的司法覆核案,本案直接觸及香港不承認同性婚姻是否違憲這一法律議題。若然失敗,未來要透過司法途徑在香港爭取同婚或民事結合,將會非常困難;若然成功,則會是香港同志平權司法史上的重大突破。
案件編號:CACV 557/2020
5. 同性配偶遺產繼承案 律政司上訴有待裁決
除上述的同性配偶居屋案,吳翰林(Edgar)為爭取同性配偶可在無遺囑下繼承遺產,入稟挑戰《無遺囑者遺產條例》和《財產繼承(供養遺產及受養人)條例》。高院原訟庭於2020年9月裁定政策違憲,判Edgar勝訴,惟律政司提出上訴。高院上訴庭於去年12月已開庭審理,尚待裁決,但暫未有確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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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前高院原訟庭的裁決指出,兩法例對同性及異性配偶存在差別對待,法律原意是要保障婚姻中的其中一方在配偶死後繼續獲得供養,但不僅異性戀夫婦有義務供養配偶,同性配偶亦有此需要,因此排除同性配偶並不合理。法官頒令修改兩條例中「丈夫」、「妻子」及「有效婚姻」的定義,以涵蓋同志配偶。申請人一方認為,大部份香港人都是在無遺囑的情況下離世,若原訟庭裁決被推翻,意味着喪偶的同性配偶可能完全喪失遺產繼承權,甚至被逐出共同生活的居所,對同性配偶造成嚴重不公。
案件編號:CACV 558/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