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及資料整理:季安森
對香港同性伴侶影響深遠的三單司法覆核,政府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今(26日)獲得批准,同性配偶的居住和遺產繼承權利再度被懸在半空。
因房委會拒絕承認海外註冊的同婚關係,兩對同性伴侶未能申請公屋及入住居屋,分別就此提出司法覆核。其中一名男同志吳翰林因擔心在無立遺囑下離世,丈夫李亦豪無法繼承其遺產,入稟挑戰《無遺囑者遺產條例》和《財產繼承(供養遺產及受養人)條例》。惟吳在等候審訊期間身故,訴訟改由丈夫繼續進行。
三案均獲裁勝訴,政府隨後上訴均被上訴庭駁回,維持原審判決。飽受亡夫之痛的李亦豪多次公開呼籲政府還亡夫尊嚴,尊重同性伴侶福祉,停止上訴。李去年重陽節將勝訴案件的判詞帶去了吳的墓前,以告慰其在天之靈,之後置於家門旁,笑稱「就像我的平安符」,然而事與願違,政府一方仍就三單案件分別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上訴庭今批出上訴許可。
去年終院就岑子杰同性婚權案宣判,裁定政府須在兩年內制訂法律框架承認同性伴侶關係,並處理牽涉的「核心權利」問題,然而至今「核心權利」所指的到底是哪些範疇、類別的權利,目前仍沒有清晰指引或法律語言能定義,更枉論界定的標準是甚麼,公平與否。如今三案再度擾攘,恐只會為其再添迷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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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回顧
公屋案
香港男同志Nick Infinger與男友海外註冊後回港以「二人家庭」名義申請公屋,卻遭房委會以二人不符合「夫妻」定義拒絕,Nick Infinger因而於2018年控告港府剝奪同性配偶申請公屋的權利。高院法官裁定房委會的做法屬歧視和違憲,房委會上訴,高院上訴庭去年10月17日再就本案裁決,判房委會上訴失敗,保障了已婚同性配偶在申請公共房屋時享有與異性戀夫婦同等的權利,即可以「一般家庭」資格申請公屋。
居屋案
吳翰林與李亦豪婚後一年在香港購入一個二手居屋單位,打算展開同居生活。惟房委會拒絕承認吳李二人海外註冊的同婚關係,指政策規定只有異性配偶及18歲以下子女等「家庭成員」才可入住同一居屋單位,如居屋買家要轉讓業權給「非家庭成員」,則要另補地價,意味着吳至少要多付200萬港元補地價,才可讓「非家庭成員」的丈夫入住居屋單位。
吳在2019年入稟司法覆核,高院原訟庭於2021年判吳勝訴,房委會隨後提出上訴。由於該案與Nick Infinger的公屋案性質類似,高院上訴階段將其合併處理,去年10月17日同樣判房委會上訴失敗,保障了已婚同性配偶在居屋住權上享有與異性戀夫婦同等的權利。
遺產案
吳翰林生前亦因不滿同性伴侶如沒有另訂遺囑,其配偶將無法繼承其遺產,於2019年入稟了另一單司法覆核,挑戰《無遺囑者遺產條例》和《財產繼承(供養遺產及受養人)條例》,指兩條例不承認同性婚姻屬歧視和違憲。高院翌年裁定政府的差別對待屬違憲,律政司隨即上訴,2023年10月被上訴庭裁定上訴失敗。法庭認為關乎遺產權的兩條例本身不限於異性戀的一夫一妻,也適用於多夫多妻制甚至事實婚姻,其寫法原本就刻意涵蓋海外承認、比香港法律定義更廣闊的婚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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