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獨媒報導)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及前行政總監黃偉強,涉使用將軍澳工業邨壹傳媒大樓經營力高顧問公司,隱瞞違反租契條款而被起訴一項欺詐罪,黎被加控另一項欺詐罪,案件由《國安法》指定法官陳廣池審理,控辯雙方今日(24日)於區域法院作結案陳詞。陳官表示需時考慮證據,遂押後至10月25日裁決。
辯方:本案與民事案毀約不同 控方未能證虛假陳述
代表黎智英的資深大律師陳政龍指,科技園以特惠價格租出工業邨用地予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以作一般工業大廈不能做到的用途,控方基於此租約的「特殊關係」,而指出蘋果有披露力高佔用大樓的責任,可是租約從沒明文規定有此披露責任,故蘋果不披露並不構成欺詐。
陳強調,本案並非處理民事訴訟中「毀約」的問題,而是兩名被告是否曾提供「虛假陳述」,惟控方未能指出涉案的「虛假陳述」為何。
不過法官則指出刑事法中「不作為也是一種作為」。陳回應指,要證明「不作為」之所以非常困難,是因為若果基於「不作為」或「唔講出聲」便可以被定罪的話,有可能「無限擴大刑事法」,笑言:「很多市民,甚至係我,可能無時無刻都犯緊法。」
辯方反問:大樓需每一呎都用作出版及印刷?
陳指,若果面積達40萬呎的壹蘋果大樓中,當中僅3至4呎非用作租契所訂明的「指定用途」,亦不構成欺詐,法庭須考慮蘋果的「主要用途」是否符合租約。他反問:「是否每一分每一呎都要用來做指定用途?」、「數千名員工中,是否每一個員工都做緊公司嘢而唔做私人嘢?邏輯上、現實上是否不切實際?」
陳質疑是否需要「執到咁正」,蘋果日報在網上發佈新聞是眾所週知,此項工作並非契約中所指明的「出版及印刷」用途,惟科技園從來沒有就此修改過合約。
辯方:力高從沒隱瞞其存在 被揭發即搬走
陳指,沒有爭議力高顧問有限公司業務包括處理黎智英的私人事務,但強調它同時有做蘋果相關的業務,包括曾提供資金、經濟援助,與蘋果日報直接相關。
陳又指,法庭需考慮黎智英是否明知力高須申領牌照而沒有如此做,還是他與其他高層由衷地錯誤理解租契條款,導致一直未有替力高申領牌照,直至2020年4月被傳媒揭發後,才知道違反租契,其後立即搬走力高的辦公室,採取補救措施。此外,力高一直有向蘋果印刷公司交租,而此項交易須於集團年報中披露,顯示黎從來沒有意圖隱瞞力高的存在。
辯方:力高與蘋果業務息息相關
代表黃偉強的資深大律師黃佩琪指,法庭不能基於認為被告違約、行為不道德或引起道德爭議,而處以刑罰,反而控方需證明被告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才能入罪。
黃指,力高員工協助壹傳媒動畫做會計服務,而壹傳媒動畫提供製作動畫服務予蘋果日報,加上力高員工須簽署壹傳媒集團的員工守則,無論在工作、員工評核和身份上,都與壹傳媒業務息息相關。
辯方:黃偉強無實權 僅被指派簽署回覆信函
黃續指,黃偉強並非集團的高級管理團隊,沒有任何管理、人事、決策和財務方面的權力,2020年4月科技園查詢力高一事時,他只是被委派簽署回覆信函,然而以他缺乏專業知識、只得大專教育程度下,實沒有能力逕自向科技園披露力高懷疑違規的情況,前財務總裁周達權亦同意黃不會「自把自為」去作出影響公司業務的事。
黃指,蘋果就涉嫌違契一事回覆科技園的信函,乃蘋果內部法律顧問與外聘律師之間商議的產物,然而控方並沒有證據證明黃偉強知悉信函所載的資料是虛假,也未能證明黃知悉力高業務與「出版及印刷」無關。
黃形容黃「好聽啲係行政總監,唔好聽就係大打雜」,情況就如一個秘書替上司購買門票等私人事務,不能被視為違反租契上「出版及印刷」的指明用途。況且力高辦公室僅佔用大樓總面積0.16至0.26%,是微不足道的使用者(insignificant user)。
控方:兩被告蓄意隱瞞 使科技園蒙在鼓裡
控方代表、刑事檢控專員楊美琪則反駁指,由於蘋果獲科技園公司以優惠價租用大樓,租約性質「特殊」,蘋果有責任向科技園披露一切大樓上的變動,而黎智英清楚知悉租約所規定的「指明用途」,即「出版及印刷報紙及雜誌」,可是他持續地蓄意隱瞞力高佔用大樓。力高早於1998年4月1日已進駐壹傳媒大樓,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於1999年才正式簽訂租約,截至2020年4月,合共替27間子公司或有關連公司申領牌照,唯獨從未替力高申領牌照,無非是蓄意隱瞞。
楊續指,力高由始至終都是黎智英的私人公司,處理黎居所、車及船等事宜,與出版及印刷業務無關,直至2020年3月東窗事發,之後才把力高辦公室搬離大樓。楊指,若果科技園公司知悉蘋果違反租契,他們有權收回土地及要求租用人補繳地價,惟兩名被告蓄意隱瞞,使科技園蒙在鼓裡,剝削了他們行使租契的權力。
黎智英(74歲)和黃偉強(60歲)否認一項欺詐罪。經修訂的控罪指兩人於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19日期間,在香港連同周達權及其他人藉着欺騙,即:(一)向香港科技園公司隱瞞,將軍澳工業邨駿盈街8號的處所或其部份,並非按工業邨公司(現稱科技園公司)與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於1999年5月25日所訂的租契中第二附表所指明的用途使用或曾經使用;
(二)向科技園公司虛假地表示該處所或其部份是按上述租契中第二附表所指明的用途使用或曾經使用
意圖詐騙及誘使科技園公司不執行租契下的權利去採取行動,導致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及或力高顧問有限公司獲得利益;或導致科技園公司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
黎智英否認另一項欺詐罪。經修訂後,該罪指他於1998年4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間,在香港連同其他人,藉作欺騙,即:
(一)向香港工業邨公司(現稱香港科技園公司)隱瞞,將軍澳工業邨駿盈街8號的處所或其部份,並非按日期為1995年10月24日的提案計劃書、工業邨公司與壹傳媒印刷有限公司(其後稱為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於同日所訂的租契協議、及工業邨公司與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於1999年5月25日所訂的租契中第二附表所指明的用途使用或曾經使用;
(二)向科技園公司虛假地表示該處所或其部份是按上述提案計劃書、租契協議及租契中第二附表所指明的用途使用或曾經使用。
意圖詐騙及誘使工業邨公司(現稱科技園公司)不執行租契下的權利去採取行動,導致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及或力高顧問有限公司獲得利益;或導致工業邨公司(現稱科技園公司)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
《蘋果日報》於去年6月停刊,至同年12月,壹傳媒有限公司被高等法院下令清盤。黎智英另涉多宗未經批准集會案件,共判監20個月,亦在蘋果案中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而還柙至今。
案件編號:DCCC 349/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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