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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反對手機搜查令涵蓋「新聞材料」 申上訴至終院遭拒兼須付訟費

黎智英反對手機搜查令涵蓋「新聞材料」 申上訴至終院遭拒兼須付訟費

【獨媒報導】警方於2020年8月拘捕黎及搜查他的住所,檢取了他的2部手機,高院曾下令封存部分「新聞材料」,惟2年後,裁判官根據《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向警方批出搜查令,範圍涵蓋上述獲封存的「新聞材料」。黎智英入稟司法覆核,挑戰裁判官的搜查令的合法性,遭《國安法》指定法官陳嘉信裁定敗訴。其後上訴庭亦駁回黎的上訴。黎再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上訴庭今(19日)頒下判詞,指黎提出的兩項法律議題在較早階段從未討論過,屬新議題,故拒絕批出上訴許可。

上訴人為黎智英,由資深大律師戴啟思、大律師關文渭、黃雅斌及劉韻瑩代表。答辯人為警務處處長,由資深大律師孫靖乾、大律師陸栩然及彭禧雯代表。案件由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副庭長關淑馨和朱芬齡審理。

黎提出兩項法律議題 上訴庭指較早前從未討論過

案件爭議主要圍繞裁判官於2022年7月行使《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權力所簽發的手機搜查令,當中授權警方檢取的「指明證據」,是否包括「新聞材料」。而黎智英稱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的規定,「指明證據」並不包括「新聞材料」。《國安法》指定法官陳嘉信於2022年8月30日宣判,拒絕批出司法覆核許可。

上訴庭於2022年10月駁回黎智英的上訴,針對該判決,黎智英向上訴庭提出一項法律議題,即:「《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附表1第2(3)條是否須跟從《釋義及通則條例》的規定,即搜查令不得授權任何人檢取『新聞材料』?」黎指涉及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問題,申請將問題交予終審法院審理。

黎其後於今年2月,申請新增多一項法律議題,即:「若然《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附表1第2(3)條毋須跟從《釋義及通則條例》規定,及裁判官可授權執法部門檢取『新聞材料』的話,那裁判官應採取什麼步驟去確保『新聞材料』的檢取是合法?」

警方則反對此申請,指黎逾時提出申請,兩項法律議題無論在原審還是上訴階段均從未提出過,而黎的手機內材料已被警方檢取,因此相關爭論變成「學術討論」(become academic),加上黎的觀點不是合理可爭辯。

上訴庭認同警方所指,「議題一」屬於新議題,因觀乎黎智英一方原審時的陳詞,他們指《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受《釋義及通則條例》規管,因此「新聞材料」不應包含在「指明證據」範圍內,但現階段卻提出兩個條例應一同解讀,不但是全新觀點,更與早前立場相反。在此情況下,上訴庭不應就新觀點批出上訴至終院證明書。

黎:現時缺乏準則裁判官應如何保護新聞材料

至於「議題二」,黎智英一方指,就裁判官應如何保護新聞材料方面,現時缺乏相關準則,若果《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附表1第2(3)條毋須跟從《釋義及通則條例》規定,前者未能符合保護表達自由權利的程序要求。

上訴庭則指,不會執著於裁判官在擔任「司法守門員」角色時應採取什麼程序,因要視乎每宗案件的事實和情況而定。加上黎最初申請司法覆核時,並不是投訴裁判官簽發搜查令時未能充份平衡公眾利益以及未能確保檢取「新聞材料」是合法,因此上訴庭認為「議題二」屬黎一方提出的新議題,同樣應拒絕批准交予終院處理。

此外,上訴庭指黎就「新聞材料」的申請被法庭駁回後,警方已經檢取了所有受爭議的材料,包括「新聞材料」,因此如有上訴的話,相關議題已不再存在。

黎逾期提交上訴申請 判詞透露黎獄中染疫

申請逾期寬限方面,上訴庭指黎一方在上訴庭頒下判決之後,未能在7日內申請上訴,而是逾時了14日才提交申請。黎的律師團隊則解釋當時忙於處理數項法律程序,包括高院審訊、控方提交的新證據、Tim Owen 的專案認許申請、區院的欺詐案等。黎亦於2022年9月29日確診新冠肺炎,監獄探訪被停滯。警方則指黎獲充足的法律團隊支持,看不到黎所面對的數項法律程序如何阻礙到他如期提交上訴申請。

上訴庭則指,即使黎關於逾期的解釋是可以接受,但由於上訴庭對黎的上訴申請已有決定,所以法庭批准寬限也是無補於事。

綜合以上理由,上訴庭駁回黎上訴至終院的申請,並下令黎須支付訟費。

案件編號:CACV356、357/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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