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頭條新聞「忠勇毅」一幕被裁定違規 高院指可批評警察但不可侮辱

頭條新聞「忠勇毅」一幕被裁定違規  高院指可批評警察但不可侮辱

【獨媒報導】通訊局裁定港台節目《頭條新聞》其中一集內容污衊和侮辱警方,投訴成立,向港台發出警告,港台隨即暫停製作節目。香港電台工會及記協提出司法覆核,質疑通訊局錯解《電視節目守則》。高等法院今頒下判辭,指雖然通訊局部分裁決理由考慮錯誤,但該集「驚方訊息」仍違反《守則》部分規定。法官周家明認為「警察」屬社會地位一種,即使公職人員應開放接受尖銳甚至不公平的批評,不等於諷刺時弊節目可以污蔑公職人員,或引起市民對他們的憎恨。

法官周家明指,由於《頭條新聞》已經宣布暫停製作節目,亦看不到港台有意在將來「翻生」該節目,他認為即使下令通訊局重新考慮裁決,已經不切實際,因此不作指示,留待通訊局自行決定。

申請人為香港電台節目製作人員工會、香港記者協會;答辯人為通訊事務管理局。兩名申請人表示,留意到法庭推翻通訊局部份裁決,「還港台製作團隊一些公道,遺憾現時已沒有了《頭條新聞》這節目」。他們尊重法庭裁決,與律師團隊研究判詞後再回應

爭議一:通訊局是否干擾言論自由

申請人指通訊局的決定非法干擾言論自由。然而法官周家明在判辭指,申請人沒有明確指出哪個人或團體的憲法權利受損。《頭條新聞》本身是一個電視節目,沒有法律權利可言;而若說香港電台的言論自由受損,亦不合適和法律上錯誤,因香港電台是政府部門之一,並非「法人」,不能享有法律權利。

申請一方爭議,港台有「雙重角色」,既是政府部門,亦是公營廣播機構,後者必定令港台享有言論自由,因為只有言論自由才可以確保港台履行職務。惟法官周家明重申,港台是政府部門,並非「法人」,駁回該覆核理由。

爭議二:《頭條新聞》是否「個人意見節目」

申請人一方爭議《頭條》是諷刺時弊節目,與「個人意見」有本質上分別,節目在娛樂公眾同時,亦刺激思考,及引發批評參與。法官周家明指出,無爭議《頭條》是諷刺時弊節目,而該類節目的本質,包括誇張和扭曲的表達手法; 他亦同意《頭條》並非典型「對談節目」,因為沒有節目主持,亦無嘉賓表達意見。

不過他認為,《頭條》的表達方式是在新聞片段後加插「鬧劇」描繪議題,這些表達手法已經反映了主持和嘉賓,就該社會議題或政治議題的「意見」。周家明又指出,《頭條》的節目製作人自2001年12月至2020年4月,都將《頭條》分類為「個人意見」節目,並在節目開首加插「個人意見節目」的標籤,這反映製作人亦知道節目本質。他認為通訊局視《頭條》為「個人意見節目」的決定沒有錯誤。

爭議三:「警察」是否《守則》保護的「社會地位」

根據《電視節目守則》,廣播機構不得在節目內加入可能導致任何人士或群體基於民族、國籍、種族、性別、性取向、宗教、年齡社會地位、身體或心智不健全等原因,而遭人憎恨或畏懼或受到污蔑或侮辱的材料。

申請方認為,通訊局錯誤考慮「警察」為受保障的「社會地位」,因為公職人員應該接受公眾意見及批評。申請方指即使「警察」是「社會地位」一種,王喜在該集以垃圾袋包著自己、在垃圾筒跳出,亦不代表有意污蔑或侮辱。

法官周家明認為,《守則》的原意是防止廣播節目內容有歧視,他認為「警察」可以合理地視為《守則》所指的「社會地位」。他又指「社會地位」的意思,根據《歐洲人權公約》,亦包括人的「職業」。周家明特別強調,《守則》並無禁止公眾批評警員,只是規管內容不能涉及引起污蔑或侮辱。周家明不同意申請方所指王喜的造型不涉辱警,他指該造型與警察工作、公眾對警方不滿根本毫無關連,他認為只是純粹針對「警隊」的身分和社會地位。

爭議四:節目是否中立、持平

通訊局裁決投訴立原因之一,是《頭條》未能在個人意見節目中表達多方面意見。法官周家明認為通訊局這項考慮法律上出錯,因為港台曾向警方查詢,給予了警方說出「他們故事版本」,但警方沒有回應。通訊局在考慮節目是否足夠反映「多方面意見」時,應該納入考慮。

爭議五:節目內容資料準確

通訊局認為《頭條》在「無品芝麻官」環節,有關「衙差」囤積口罩的內容,資料不準確。法官周家明認為通訊局這項決定,原則上犯錯。他指如果要裁定投訴成立,必須有證據證明該陳述為「不準確」,舉證的責任在於投訴人,或者通訊局。若通訊局認為有需要,可以向投訴人索取證據,以《頭條》被投訴的集數為例,投訴人是警方,周家明相信警方在面對嚴重指控下,無可能不拿出證據。但事實上,通訊局沒有任何證據反駁《頭條》有關口罩的說法。周家明在尾段特別重申,「為了惹起懷疑,法庭沒就該說法的準確性持任何意見」。

法庭最終沒有就司法覆核,對政府部門作出任何指示,只頒令通訊局須支付申請人的一半訟費。

案件編號:HCAL1685/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