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獨媒報導】記協主席鄭嘉如去年7月遭《華爾街日報》以「重整職位」為由解僱,她早前透露在選舉前夕被上司要求退選及辭任記協職務。鄭提出私人檢控,指控《華爾街日報》母公司阻止僱員行使參與工會權利,以及因僱員行使工會權而作出解僱。案件今(13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聆訊,除了被告一方之外,律政司亦派出代表出席。律政司希望押後八星期,以待考慮是否介入案件。惟代表鄭嘉如的資深大律師祁志反對,指勞工處在去年12月6日向律政司索取法律意見,至12月20日律政司建議勞工處不作檢控,可見律政司手上齊備相關文件,現押請押後八星期是過長。祁志又指,案件牽涉國際新聞機構威脅解僱參與工會的僱員,侵犯僱員參與工會的權利及違反公眾利益,應及時處理。主任裁判官蘇文隆最終批准押後至4月22日再訊。
被告為《華爾街日報》母公司 Dow Jones Publishing Co. (Asia) Inc.,面對兩項控罪,分別為「任何僱主,或任何代表僱主的人阻止或阻嚇,或作出任何作為以刻意阻止或阻嚇僱員行使第21B條(1)款所授予的任何權利」及「任何僱主,或任何代表僱主的人因僱員行使任何該等權利而終止其僱傭合約、懲罰或以其他方式歧視該僱員」。
控方由資深大律師祁志及大律師馬亞山代表。祁志指,得悉被告一方需要時間,要求今天暫毋須答辯;此外,律政司一方亦希望押後八星期,以讓他們考慮其立場,研究是否介入案件。祁志則認為押後八星期是過長,被告僱主一方在周一(10日)才收到本案的文件,他們明顯地需要時間;可是律政司自從去年11月便收悉相關文件,質疑要求押後八星期是不合理。祁志並透露勞工處在去年12月6日向律政司索取法律意見,至12月20日律政司建議勞工處不作檢控,可見律政司手上已齊備相關文件。祁志認為,押後兩星期已經足夠。
代表僱主母公司的大律師黎建華則表示絕對需要時間,本案指控看起來簡單,但是涉及數名人士,部份人可能不在香港司法管轄區,因此需時向身處海外的人士索取指示,最低限度應押後八星期。
主任裁判官蘇文隆詢問祁志,本案有什麼迫切性?祁志指有迫切性,因其當事人鄭嘉如遭解僱而不再是《華爾街日報》僱員,法庭應及時處理;案件亦涉及公眾利益,因牽涉國際新聞機構威脅解僱參與工會的僱員,侵犯僱員參與工會的權利及違反公眾利益。祁志重申,政府處理本案有相當時間,需盡快處理。
蘇官聽畢各方說法後,最終批准押後至4月22日再訊。《華爾街日報》母公司派出姓高的代表出庭應訊,法庭職員在庭上讀出兩項控罪,高表示明白控罪。
控罪指,有人提出告發,指被告在2024年6月21至22期間,作為鄭嘉如的僱主,作出一項作為以刻意阻止或阻嚇她行使成為根據《職工會條例》(第332章)登記的職工會職員的權利,即要求她就參選香港記者協會主席一事獲得許可,而該「許可」可能被拒絕,以及聲稱若果她參選或擔任該職位的話,她可能不再受僱用。
另一項控罪指,有人提出告發,指被告在2024年7月17日,作為鄭嘉如的僱主,因為她行使成為根據《職工會條例》(第332章)登記的職工會職員的權利,即香港記者協會主席,而終止鄭嘉如的僱傭合約。
鄭嘉如於2023年7月1日上任記協主席,她早前透露在選舉前夕被身處英國的上司要求退選及辭任記協職務,指稱兩者難共存。鄭在7月17日遭《華爾街日報》解僱,她引述公司稱以重整職位為由將其解僱。至2023年11月,鄭到勞工處勞資關係科報案,促勞工處、律政司作調查及檢控。
根據《裁判官條例》第14(1)條,市民有權提出私人檢控,但在裁判官席前審理的法律程序的任何階段中,律政司司長可介入並接手進行有關法律程序。
案件編號:ESS 35334、35335/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