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指隱瞞力高違契佔用壹傳媒大樓 黎智英欺詐罪成上訴 稱沒責任向科技園披露](/sites/all/themes/inmedia_2021/images/white.gif)
【獨媒報導】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及前行政總監黃偉強,被指使用將軍澳工業邨壹傳媒大樓經營黎名下的力高顧問公司,隱瞞違反租契條款,二人受審後被裁定罪成,分別判監5年9個月和1年9個月,黎另被判取消董事資格8年及罰款200元。二人均有提出上訴,案件今(14日)於高院上訴庭聆訊,料需時2天。黎一方指,力高屬「共用」而非「佔用」大樓,因此蘋果印刷公司並沒有向科技園公司披露的責任。再者,力高辦公室佔整個大樓面積僅0.16%,若然餘下99.84%面積完全用作「印刷及出版」的指明用途,也不應以刑事檢控的方式被指提供虛假陳述。律政司一方則指,若然有附屬公司或子公司需要佔用大樓的話,不論是「佔用」還是「共用」大樓,蘋果作為承租人便須事先向科技園公司申領牌照,並且作出披露。
黎智英一方:沒有責任每分每秒都作披露、大樓99.84%面積用作「印刷及出版」
代表黎的資深大律師陳政龍指,控方聲稱蘋果有責任披露力高佔用壹傳媒大樓,以及力高與指明用途即「出版及印刷」無關,說法不能成立,因「佔用(exclusive occupation)」與「共用(sharing occupation)」的法律定義並不相同,蘋果日報有限公司僅與黎的私人公司力高「共用」壹傳媒大樓用地。基於這個關係,按科技園有限公司與蘋果日報有限公司之間簽訂的租契寫法,蘋果一方並沒有披露的責任。
黎智英
陳政龍又指,租約規定壹傳媒大樓的用途為報紙出版,但是現實上整棟大樓難以每一寸地都用於「出版及印刷」,若然有部份範圍不完全用於「出版及印刷」便有披露責任的話,那豈不是每一名租用科技園用地的人士都有披露責任?
陳政龍亦提到,力高有涉及壹傳媒動畫的業務,難以說力高與《蘋果》的業務完全無關。陳又指蘋果沒有隱瞞力高共用大樓,實際上也無法隱瞞。
陳政龍指,力高的辦公室佔整個大樓面積僅0.16%,若然餘下99.84%面積完全用作「印刷及出版」的指明用途,也不應以刑事檢控的方式被指提供虛假陳述。首席法官潘兆初則引述控方指控,指兩名上訴人持續地隱瞞,屬於一種持續性的陳述。陳則重申,當99.84%的大樓面積的確持續地用作指明用途,如果某人在這段期間只有一天、一星期或一個月,就力高一事不作披露,是否代表該人作出虛假陳述?陳認為沒有責任每分每秒都作披露。
黃偉強一方:力高向壹傳媒動畫公司提供不同支援服務 非完全無關報業
代表黃偉強的資深大律師黃佩琪接著陳詞。就控方指稱力高與報業、雜誌、出版及印刷「完全無關」,黃反駁指根據特赦證人周達權證供,力高向壹傳媒動畫公司提供不同支援服務,包括會計、秘書、法律顧問和人力資源等,而壹傳媒動畫則向《蘋果》提供動畫製作服務,因此控方的說法不能成立。
黎智英(中)、周達權(右)
上訴方指黃偉強沒有實權、屬「高級大打雜」 沒有披露責任
黃佩琪指,《蘋果》沒有向科技園公司披露的責任;就黃偉強本人而言,他與科技園之間不存在合約上的關係,因此黃也沒有向科技園公司披露的責任。即使《蘋果》有違反租契條款,黃偉強也沒有獨立責任向科技園披露。
黃佩琪續指,雖然黃偉強是壹傳媒集團行政總監,但是他依然是一名員工而非集團董事,須聽命於集團,正如原審法官陳廣池在裁決中形容黃偉強為「高級大打雜」。
黃偉強
黃佩琪指,當力高一事被傳媒揭發,科技園公司致函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查詢之後,沒有爭議黃偉強是負責聯絡的對口人(contact person),但是他以電郵回覆科技園的時候,只是執行上級的任務,以及只是基於法律意見而行事。當中電郵回覆稱,力高辦公室已搬出,並以英語「現在進行式」指力高沒有佔用大樓地方,並不構成隱瞞。
黃佩琪指,黃偉強在集團裡沒有決策權、管理權和財政權,雖然他擔任高級職位,但是不能夠假定他本人需要承擔整個集團的責任。
潘官問及黃偉強的刑罰上訴,黃佩琪指黃偉強已服刑完畢,因此撤回刑罰上訴。
律政司:不論力高是「佔用」還是「共用」 承租人都有披露責任
代表律政司一方的刑事檢控專員楊美琪則指,控方在原審時已清晰地表明,控方並非指控兩名上訴人違反「不准轉讓條款(no alienation clause)」,而是指控二人違反申領牌照制度下應有的披露責任。
楊指,當科技園向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租出大樓,並要求用作「出版及印刷」的指明用途時,若然有其他附屬公司或子公司需要佔用大樓的話,蘋果作為承租人便須事先向科技園公司申領牌照,並且作出披露,提供資料證明該些公司為何是附屬公司或子公司,由此可見承租人有披露責任。楊又指,不論附屬公司或子公司是「佔用」還是「共用」大樓,蘋果都需要申領牌照。
楊指,在案發時段間,蘋果作為承租人曾向科技園提交合共65次申請,就27間公司申領牌照,唯獨未有替力高申領牌照,堅稱存在隱暪。楊指,科技園公司有需要知道是否有其他公司佔用大樓,以及該些附屬公司的資料,因科技園公司有權行使權力,以決定是否向附屬公司批出牌照。
潘官提到,力高從來都不是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的子公司或附屬公司,理應沒有資格申請牌照?楊美琪同意指,如果蘋果替力高申領牌照的話,他們不會獲發牌照。
律政司一方陳詞未完,案件明日續審。
黎智英和黃偉強被裁定一項欺詐罪成,控罪指稱案發時期涵蓋2016年1月至2020年5月。黎亦被裁定另一項欺詐罪成,該控罪涵蓋1998年4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間。
案件編號:CACC223/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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