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港台節目《鏗鏘集》前編導蔡玉玲,被指在製作《鏗鏘集:7.21誰主真相》車牌查冊時作虛假陳述,被裁定兩項虛假陳述罪名成立,判罰款6,000元。她不服定罪,上訴至終審法院,今(3日)進行聆訊。蔡的代表資深大律師指,除非運輸署署長認為查冊申請涉及犯罪目的,否則無權拒絕「交通及運輸」不相關的查冊申請。上訴方又指記者沿用相同方法查冊有一段相當長時間,蔡在節目中公開查冊過程,不構成「明知」而作虛假陳述。律政司代表則強調傳媒調查報導不屬「交通及運輸」範圍內。法官聽畢雙方陳詞後,宣布押後裁決。
案件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和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甘慕賢審理。
蔡玉玲
上訴人蔡玉玲由資深大律師陳政龍、大律師田奇睿及楊嘉瑋代表。
答辯人為律政司,代表為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劉德偉及李庭偉高級檢控官。
據《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第4(2)條,當某人繳付了查冊費用後,「署長須向提出申請取得登記冊內有關車輛任何詳情的人,供給一份列明該等詳情的證明書。」
是次上訴處理兩項議題:一、根據上述條例,運輸署署長可否因為查冊申請目的與「交通及運輸事宜有關」無關為由,而拒絕向申請人提供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二、如果有權拒絕的話,那麽應該如何詮釋「交通及運輸事宜有關」一詞?特別是,這是否包括申請人針對或涉及車輛在道路上的使用而作出的新聞調查?
上訴方:只要查冊目的非犯罪 運輸署須提供車輛登記資料
代表蔡玉玲的資深大律師陳政龍不否認蔡申請查冊時所填寫的資料,但網上查冊申請表只提供3個資料用途選項:「進行與運輸相關的法律程序」、「買賣車輛」及「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沒有一個可代表她的查冊理由,別無選擇下只能剔選「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法官問陳應如何劃下界線,若果使用虛假姓名或目的,又是否有權查冊。陳則指難以一概而論,須視乎每個個案的查冊目的,背後亦牽涉各方利益。
陳亦不爭議運輸署署長有權要求查冊申請人交代查冊目的,但強調運輸署署長須提供查冊資料,除非他知道有人會使用資料作犯罪用途,才能拒絕申請。法官認為這視乎如何理解條例中的「須」字,是否任何情況下都必須提供查冊資料。
陳認為,只要查冊背後目的不是作犯罪行為,即使該目的不是3個選項其中之一,也有權取得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
上訴方:記者查冊已有一段歷史
法官一度問及,記者因應調查報導而申請查冊時,剔選3個選項之一,然後取得車輛登記證明書,是否長久以來沿用的做法?會否影響法庭就定罪作出無可抗拒的推論?陳政龍回應,如此做法已有好一段歷史,車輛資料用於認真和專業的調查報導,尤其是上訴人以個人名義申請查冊,過程在節目中公開,法庭不能作出無可抗拒推論指她「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
律政司:傳媒調查交通意外或追蹤犯罪活動 與「交通運輸」不相關
律政司代表、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劉德偉指,從網上查冊申請表的用字來看,查冊並非只用來調查車輛持有人的身份,而調查報導並非與運輸相關的「活動」。法官問,若果調查報導是與交通意外有關,那會否令查冊目的變得與「運輸交通」相關?律政司表示不會。法官追問,若果警方需要進行交通意外的調查,而透過查冊來找出涉事車主,那目的是否與「運輸交通」相關?律政司回答相關。法官再問,那為何要局限於交通意外?若記者針對某人使用車輛作犯罪用途而作出調查,又是否與「交通運輸」相關?律政司重申與交通事宜並不相關。
律政司:若「交通運輸」事宜包括調查報導 任何人可取得資料作「起底」
律政司又指,「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不包括傳媒調查報導,當查冊申請人知道查冊真正目的,與網上申請表上所剔的選項不同時,便構成「虛假陳述」。若果調查報導背後關乎交通運輸事宜,便可以取得車輛登記證明書的話,那任何人都可以透過網上查冊取得車輛資料,作「起底」用途。
法官追問,為何律政司會說警方針對交通意外的調查是可以接受,但傳媒針對交通意外作調查報導卻不算是「交通及運輸」的範圍內?律政司則指,交通意外所造成的傷亡或破壞乃內在地(inherently)與交通事宜相關,但只有警方或受意外影響人士有權查冊,後者可把資料用於民事訴訟。法官李義一度質疑律政司不斷收窄「交通及運輸」的範圍,以符合「作出虛假陳述」的定罪門檻。
上訴方:法庭應考慮新聞自由和資訊流通
法官提及《私隱條例》第61條規定基於新聞工作而持有的個人資料屬豁免範圍,但律政司代表指仍要考慮《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立法原意,在一般解讀下,條文並不包含使用查冊資料作報導用途。 陳政龍回應指,法庭需要考慮新聞自由和資訊流通。
案件編號:FACC2/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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