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港台節目《鏗鏘集》前編導蔡玉玲,被指在製作《鏗鏘集:7.21誰主真相》車牌查冊時作虛假陳述,被裁定兩項虛假陳述罪名成立,判罰款6,000元。她不服定罪,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今(5日)宣布上訴理據成立,一致裁定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刑罰。判詞指,考慮申請表格的廣泛用途,「交通及運輸事宜有關」必須被理解為涵蓋任何其他與交通及運輸事宜有關的事務,沒有明確理由限制蔡本人使用車輛作為「交通及運輸相關事宜」。此外,基於憲法保障的新聞自由,沒有理由將真誠的「調查報導」被排除在「交通及運輸事宜有關」範圍之外,因此蔡申請查冊時剔選「交通及運輸事宜有關」,並不是「虛假陳述」。
案件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和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甘慕賢審理。
上訴人蔡玉玲由資深大律師陳政龍、大律師田奇睿及楊嘉瑋代表。
答辯人為律政司,代表為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劉德偉及李庭偉高級檢控官。
據《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第4(2)條,當某人繳付了查冊費用後,「署長須向提出申請取得登記冊內有關車輛任何詳情的人,供給一份列明該等詳情的證明書。」
是次上訴處理兩項議題:一、根據上述條例,運輸署署長可否因為查冊申請目的與「交通及運輸事宜有關」無關為由,而拒絕向申請人提供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二、如果有權拒絕的話,那麽應該如何詮釋「交通及運輸事宜有關」一詞?特別是,這是否包括申請人針對或涉及車輛在道路上的使用而作出的新聞調查?
案件編號:FACC2/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