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黎智英國安案件已定於12月1日審訊,他的抗辯團隊申請英國御用大律師 Tim Owen 加入,但被律政司反對。即使上訴庭已駁回申請,但律政司仍決定終極上訴,今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律政司一方重申《國安法》立法背景獨特,海外大狀若不掌握中國國家利益和價值,「任何陳詞都很危險。」終院法官李義質疑,維護國安需尊重《基本法》和《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國安法》應該與普通法框架一併考慮,兩者應兼容。終院將在下周一(28日)頒下判詞。
終院一度提出,假設批出上訴許可並擬定一個正審聆訊日期,律政司會如何處理黎智英的刑事案審訊。代表律政司的資深大律師袁國強表示,可以在黎智英審期前,即12月1日前安排正式終審聆訊,但他承認會太進取(too aggressive),所以他建議押後黎智英的刑事審訊,好讓終院先處理 Tim Owen 是否可以以「專案方式」加入黎的抗辯團隊。他又相信,高等法院法官會配合終院的指示押後案件。
律政司稱押後審訊涉及Tim Owen簽證
不過代表黎智英一方的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反對押後審訊,認為即使終院批出上訴許可,黎的審訊可以同步進行,一來押後對黎構成不公,二來是無可能因為一個未有結果的上訴,而阻礙 Tim Owen 加入辯方團隊,更何況律政司不斷強調 Tim Owen 不合資格兼且無貢獻,即使他參與抗辯亦應該「so be it(隨他吧)」。
袁國強聽畢後忽然表示,若終院批准上訴許可,可能涉及高院原訟庭是否批出 Tim Owen 的工作簽證,他表示撤回早前陳詞,要與律政師團隊商討,方就是否押後黎的審訊做陳詞。
終院指新議題屬「重要法律發展」下級法院未曾探討
有關這宗案件的關鍵爭議,代表律政司的袁國強指《國安法》實施後,出現「新公眾利益」,香港要維護國家安全,而法庭如何處理刑事審訊,都成為維護國安其中一環。他指終院應該就《國安法》案件是否可以由海外律師參與,給予清晰指引,好讓往後案件可以跟隨。他又強調,本案是首宗《國安法》案件有被告申請海外資深大律師加入抗辯,正好是時機討論指引和準則。
當袁國強談及 Tim Owen 不是《國安法》範疇的專家時,終院常任法官李義質疑,按他理解袁的說法,法庭只在例外情況下才可批准海外大律師參與《國安法》案件,而申請聘用海外大律師一方要自證屬「例外情況」,與一貫做法不同,法庭變相失去一貫擁有的酌情權。李義又指出,這個議題似乎涉及「重要法律發展(major development in law),但律政司卻在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時才提出,議題不曾在下級法院討論過。袁國強承認議題是「重要法律發展」。
李義質疑本案是否真的涉「國家機密」
李義又質疑,袁國強指案件屬「國家機密」,但上訴庭已在判詞表示案件不涉及「國家機密」。袁國強指原則上《國安法》賦權法庭處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的程序,例如可以不安排陪審團或部分程序不公開,法庭不應自覺被限制,可以更主動和強硬(robust)就涉及「國家機密」的案件,給予指示海外大狀可否參與。
李義表示不同意袁的論點,若本案涉及明顯的「國家機密」,處理方式將會斷然不同,法庭非常嚴肅和認真處理《國安法》事項,但問題是本案是否真的涉及「國家機密」。
張舉能問:若無具體細節 如何給予具意義準則
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亦提出質疑,若法庭要給就「例外情況」給予清晰和具意義的準則(guidance),必須要掌握具體細節,「什麼是『例外情況』?涉及嚴重性、涉案人士身份、背景,抑或海外大狀的身份?」張舉能表示,法庭不能在無證據下臆測,更何況下層法院未曾就該議題討論,他反問袁國強是否要終院法院充當「原訟庭(court of first instance)的角色」,去處理一個全新的議題。袁表示「答案肯定是(The answer must be yes)」,在張舉能身旁的李義搖頭但沒有說話。
常任法官霍兆剛亦問,如果不批出許可,律政司可否在其他案件提出申請,法庭將來再有否機會探討該問題。袁國強表示「感謝法庭的觀察」,正因為不肯定會否有下次申請,本案是最適合處理該爭議的場合。霍兆剛澄清不是自己的觀察,只是單純提問,他也不打算考慮這情況屬「例外情況」。
袁國強續指《港區國安法》涉及中國國家利益,國家A視為重要的價值和利益,可能被國家B誤解或被視威脅。他表示只有熟悉中國國家安全的人,才能成為本案專家範疇,而 Tim Owen 不屬於,也看不到對案件可以作出什麼貢獻。
李義:《國安法》要尊重本地法律
袁國強欲再重申「《國安法》有獨特性」時,李義法官打斷並問「你一再強調《國安法》有獨特立法目的,但不代表不能與香港法律兼容(compatible) 」。他指《國安法》41條說明本地法律適用,第4及第5條也表示《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及《基本法》適用,他看不到為何要偏離普通法框架,他提醒香港的法律在考慮《國安法》時,也應該適用和兼容。
袁國強表示沒有忘記《基本法》也同樣獨特,他強調只有熟悉普通法及《國安法》的人,才能對本案作出貢獻,若有人只熟悉歐洲或英國人權法,「任何陳詞都會有危險(any submission will be dangerous)。」
黎智英一方:正處十字路口 更需海外大狀視野
彭耀鴻回應律政司的陳詞,指對方似乎錯誤理解本案程序,因為高等法院首席法官,以及3名上訴庭法官都不曾處理袁提出的新問題,終院不應充當原訟庭角色處理。他又認為律政司提出的理據不具可爭辯性,因為《國安法》雖然獨特,但《基本法》同樣獨特,原訟庭和上訴庭採用的本地法律原則及測試,沒有任何出錯。
彭指出,黎智英的控罪雖然是「勾結」,但所有控方的指控都在香港發生,亦不涉及所謂「國家機密」。他又指,現時的法律進程走到「十字路口(crossroad)」,法庭要小心平衡維護國家安全及言論自由,正正需要人權範疇專家提供視野和意見,最終是否接納,仍然由審訊法庭決定,作為控辯雙方,只需要為法庭提供最大協助。
案件編號:FAMV591/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