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獨媒報導)香港電台節目《鏗鏘集:7.21誰主真相》編導蔡玉玲被指車牌查冊時作虛假陳述,去年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兩項「為着取得道路交通條例下的證明書明知而作出在要項上的虛假陳述」罪名成立,判罰款6,000元。她不服定罪,向高院提出上訴,今(29日)進行聆訊。法官李運騰表示需時考慮雙方陳詞,將擇日頒佈書面判決理由。
代表上訴人蔡玉玲的資深大律師陳政龍指,不排除蔡在運輸署網站申請取得涉事私家車的「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時,真誠地相信調查該車輛用途,乃符合條例所規定使用資料作「運輸及交通」目的,故不構成虛假陳述。他反問,當一個記者調查車輛用途時,其目的肯定與「運輸及交通」不相關?陳又指,法庭應考慮「運輸及交通事宜」在現時的社會背景下如何理解。
律政司代表則反駁指,車輛查冊並非適用於所有目的,本案須視乎申請者使用資料的目的是否與「運輸及交通事宜」有關,而不是涉事車輛的用途,否則任何人只要認為資料用途與車輛有關,便可以申請索取車輛的登記資料。
律政司代表又指,上訴人索取資料以調查涉事車輛用途,以及用作採訪及報導,與「交通及運輸」毫不關聯。網站上的3個資料用途選項:「進行與運輸相關的法律程序」、「買賣車輛」及「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以及聲明屬實的字句清晰,沒有含糊的地方,上訴人剔選「用途」選項時隱瞞採訪及報導的目的,若果此做法被容許,會造成濫用情況。
法官李運騰形容議題「有啲複雜」,需時研究,因《道路交通條例》立法時,當時的社會對私隱不如現在那麼著重。李官一度提及,記者使用查冊系統調查車輛資料「古往今來都咁樣做」,從來未有人指出此做法違法,問律政司一方有何看法。律政司代表則重申,從來不認為採訪及報導跌入「運輸及交通事宜」的範圍。
控罪指蔡玉玲分別於2020年5月17日及6月10日,為着取得私家車LV755的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明知而作出在要項上虛假的陳述,即表示她申請證明書以作以下與交通及運輸事宜有關的用途,即進行法律程序和買賣車輛以外的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111(3)(a)條。
案件編號:HCMA236/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