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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鏗鏘集編導蔡玉玲申上訴至終院 將爭議運輸署是否有權拒絕查冊申請

前鏗鏘集編導蔡玉玲申上訴至終院 將爭議運輸署是否有權拒絕查冊申請

(獨媒報導)港台節目《鏗鏘集》前編導蔡玉玲,被指在製作《鏗鏘集:7.21誰主真相》車牌查冊時作虛假陳述,去年被裁定兩項虛假陳述罪名成立,判罰款6,000元。她向高院提出定罪上訴,但遭駁回,今(18日)再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法官李運騰批出上訴許可,爭論議題涉及運輸署長是否有權拒絕「交通及運輸」不相關的查冊申請,將交由終審法院處理。蔡在庭外表示,現時心情平靜,自去年5月決定上訴以來,亦一直以平常心面對上訴。

法官李運騰批准把以下問題交予終審法院處理: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4(2)條,運輸署長是否有權基於申請查冊目的與「交通及運輸的事宜」不相關,而拒絕提供「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

李官指上述議題具重大及廣泛的重要性,同時對新聞界以及抱持不同目的而查冊的人,包括追討債務的人,均有重要性。李官又指,雖然他在判決中已裁定運輸署長不是強制性地必須提供資料予所有查冊者,但考慮立法原意、條文上文下理,條文中的「須」是否具強制性,屬有合理可爭辯空間,條例文字「並非表面咁簡單」,因此認為適合把此法律議題交予終審法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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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玉玲(右)

蔡玉玲一方另提出第二項議題,若果運輸署長有權拒絕不相關的查冊申請,當局應如何詮釋「交通及運輸事宜」,而就本案而言,傳媒調查涉嫌使用私家車犯案,應否落入「交通及運輸事宜」範圍內。惟李官認為蔡玉玲審訊期間沒有出庭作供,而根據控辯雙方承認事實,蔡查冊後的行為已反映了其申請查冊時的心態,故認為此議題非合理可爭辯,不批准就此議題上訴。

李官在本月7日所頒下的判詞指出,在現行法律框架下,即使給予「交通管制」最闊定義,「便利資訊和新聞自由」都不屬運輸署長的權責範圍內。法官又指蔡玉玲查冊毫無疑問是要取得車主姓名地址,並進行採訪及報道,但採訪報道並非與「交通運輸」有關,並重申「良好的動機並非辯護的理由」,維持裁判官的判決。

案件編號:HCMA 236/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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