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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場案】控方結案陳詞:政府聲音「長期處於弱勢」 若傳媒報導不利則難以澄清

【立場案】控方結案陳詞:政府聲音「長期處於弱勢」 若傳媒報導不利則難以澄清

【獨媒報導】《立場新聞》母公司、前總編輯鍾沛權及前署任總編輯林紹桐被控「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控方今(27日)於區域法院結案陳詞。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伍淑娟形容,政府的聲音「長期處於弱勢」,發放消息的渠道比傳媒弱,若果傳媒報導不利政府的意見,或者扭曲政府意見,政府便會「一面倒地弱勢」,如何加以澄清也沒有用。對於辯方指其他傳媒報導手法大同小異,質疑控方針對《立場》是「雙重標準」,伍則指不代表控告《立場》欠缺正當理由,「就算其他媒體有犯事,咁唔代表我唔告得你。」

控方:傳媒可以報導政治人物 惟不能稱頌或宣傳

控方代表、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伍淑娟獲允許繼續坐在座位中陳詞。她昨日指「煽動罪」合憲,並且毋須證明被告的意圖,今日則開始就執行法律的層面陳詞。

伍指「煽動罪」的正當目的(legitimate aim)是維護國家安全,為了達到此目的而以「煽動罪」來限制自由,並沒有超出合理需要(reasonable necessity)。法庭可解讀被告的意圖,以及考慮文章內容批評的力度和程度,來審視會否造成實際風險(real risk),或是否有可能危害國家安全。

伍強調「煽動罪」並非禁止所有政治性言論,涉案的17篇文章中,有3篇是專訪政治人物、3篇是專訪潛逃者(absconders),傳媒可以報導他們,惟不應把他們形容為自由鬥士(freedom fighters),否則便是替他們宣傳,促使人們接受相關政治主張。伍以戰爭為比喻,指傳媒依然會報導敵方的動向,但並不會稱讚或頌揚敵方,否則便是貶低自己的國家。伍指市民仍然可自由地批評政府,但表達的同時不能煽動對政府的憎恨。

針對羅冠聰和張崑陽的評論文章,控方指二人均有自己的發表平台,《立場》只需以中立的方式予以報導,而沒有需要全文轉載。針對中文大學衝突兩周年的報導文章,控方指傳媒應報導事實,而不是受訪者煽動性的語言。針對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獲頒「中國傑出民主人士獎」的報導,控方指沒有需要放大鄒的違法思想。

控方:法庭只需決定被告有否刑事責任 而非訂傳媒界線

控方完成法律議題的陳詞,繼而就案件證供討論,伍淑娟「轉台」以中文陳詞。她指控方「寫咗幾百萬字,唔會話我哋講多幾隻字而更加有說服力」,因此不會覆述所有書面陳詞。

控方指本案涉及「連續性串謀」,而且被告不只發布控罪基礎的17篇文章,只要法庭肯定當中部份文章有煽動意圖,便足以入罪。控方指涉案文章由第一被告、《立場新聞》母公司發布,第二被告鍾沛權的角色為操控《立場》的編輯,也是第一被告的董事和主腦。若果《立場》有發布煽動文章,那鍾也有參與串謀。

控方形容鍾的意圖是「重中之重」,他作供的第1至22日,大部份時間均圍繞他本人及文章,直至第23日起才提及鍾沛權和林紹桐之間的關係。

伍指,法庭只需決定3名被告是否有刑事責任,而非為傳媒訂立指引和設立界線,而鍾作供了30多天,「但其實都係得佢講咋嘛」,法庭並沒有任何專業性去定下指引。

辯方批「雙重標準」 控方:若其他媒體犯事 不代表不可告立場

對於辯方指不同媒體就同一事件報導手法大同小異,甚至更差,批評控方向《立場》提告是「雙重標準」,伍反駁指「問題係受審嘅係3名被告」,又指類同的文章「放喺唔同媒體,效果都未必一樣」,因此「雙重標準」之說是毫無基礎,亦與本案無關,法庭不須考慮。她指「就算其他媒體有犯事,咁唔代表我唔告得你」,有可能控方不知有該些例子,也可能基於公眾利益的考慮因素而沒有提告。她強調即使決定不控告其他人,也不代表控告《立場》欠缺正當理由。

控方:政治暗湧存在 受煽動文章挑動或死灰復燃

伍淑娟指,法庭在衡量涉案文章有否煽動意圖時,可藉司法認知考慮3個情況:一、香港自2020年起,雖然暴力事件有減退,但社會依然存在政治暗湧,仍有人想推翻政府管治威信或一國兩制;二、人心未回歸,很多年青人不接受香港回歸後的政治秩序;三、有「反中亂港」人士在境外炒作。控方指有證據顯示涉案文章蓄意推進上述3種情況,社會上仍有人深深不忿,當他們受到文章挑動時,便足以令不滿情緒死灰復燃。

控方:鍾沛權充份理解案發時代背景 知道文章會煽動

控方指,鍾沛權充份理解案發時期的時代背景,反修例期間發生「各區開花」、「和你食飯」、「和你唱歌」、「和你做各種嘢」,甚至理大和中大的暴力衝突,鍾卻供稱雖然上述示威牽涉暴力,但2019年區選時「支持、諒解」運動的候選人大勝,得票合共170萬。辯方資深大律師余若薇則澄清,鍾使用的字眼非常清楚,是「理解」運動的候選人,而從沒用「諒解」一詞。

伍續指,該些區選候選人希望透過進入議會來延續訴求,其後2020年民主派初選共有約60萬人投票,初選候選人希望推動抗爭派的訴求,但立法會換屆選舉因疫情而延期,「呢啲人一定係心有不甘」。她指香港人口中有30萬人投票給抗爭派、簽了「墨落無悔」的初選參與者,未必所有投票者都有激烈思想,但至少他們對中央一定有不信任或敵意,若果受到煽動,他們便會繼續去抗爭,社會便會愈來愈不穩定。

伍亦提到有人在香港境外炒作,例如「12港人案」,他們並非知名人士,但美國國務卿蓬佩奧竟然開腔指「12港人」目的是爭取自由,要求當局釋放他們。

伍總結指,鍾沛權對案發時的社會情況十分清楚,他亦知道涉案文章很容易會煽動到市民。

控方:涉案文章放上網 人人可看

伍指何桂藍、梁晃維和鄒家成的專訪文章「內容出眾」、「豐富」、「唔係市井」,但問題是文章並非只得《立場》的讀者閱讀,而是放在網上,任何人也可以瀏覽閱讀,不像傳統報紙般。她指《立場》同時把文章放在社交媒體平台,包括 Twitter、Instagram 和 Telegram 等,任何人看到也可以轉發給朋友,令文章接觸到的受眾「唔會係原本咁成熟嘅讀者」,而該些人不一定有閱讀過之前的報導。

伍淑娟指17篇涉案文章,每一篇皆是「獨立的(self-contained)」。對於鍾曾供稱《立場》有專訪以外的報導,提供事實方面的資訊,惟伍質疑,讀者看完報導後,「點樣戥返勻」何桂藍、區家麟或陳沛敏等人在專訪或評論中的意見,例如攻擊中央的字眼,作出平衡。

控方:海外政治人物主張有損公眾利益 不應被報導

鍾沛權曾解釋,之所以專訪數名初選當選人,包括何桂藍、梁晃維和鄒家成,是因為他們是新晉的政治人物,有新聞價值,即使他們最終沒有出線,日後也很大機會繼續政治工作。伍淑娟則指,這顯示鍾選擇採訪這些人,目的是增加他們的曝光率,替他們宣傳,而「唔係單單報導咁簡單」。


《立場》前署任總編輯林紹桐(左)、前總編輯鍾沛權(右)

至於海外政治人物的專訪,包括羅冠聰、梁頌恆和許智峯,伍淑娟指他們根本不應被報導,因為他們「當中央係敵人咁去攻擊」,政治主張明顯有損公眾利益、有損國家安全,違反中央意願、反中央、反政府,「點解呢啲訊息要被宣傳?」

伍引述《成報》等親建制報章,形容羅冠聰為「無恥之徒」、梁頌恆為「獨人」、許智峯為「有屎在身」、「口頭勇武」,在此情況下,報導這些海外人物時「觀感就會好唔同」。

伍籲法庭考慮《立場》選擇採訪上述政治人物,還擔任了初選的協辦單位,從而考慮被告的意圖是否涉煽動,以及鍾對當時的社會情況非常了解。

控方呈國安法生效前後煽動案例 以證仇警、反政府情緒高漲

鍾沛權並不認為社會氣氛仍然存在控方所指的風險,控方就此呈上一共45宗涉及煽動行為的案例,以反映《國安法》生效前後的社會氣氛,及法庭如何看網絡的影響力、廣泛性、持久性、受眾和帶來的效果等。

署理高級檢控官徐倩姿負責在庭上讀出相關案例節錄,包括《國安法》生效前便開始的許佩怡、蔡易文、孔穎琛、許智傑和呂世瑜案,以及《國安法》生效後的尹耀昇、崔駿民、陳泰森、集英楊武堂案、鍾志超等案。控方指以上案例反映社會仇警情緒高漲,與反政府、反中央情緒不遑多讓。

伍淑娟指中央乃最了解國家安全風險,故引述夏寶龍發言指要警惕防範街頭暴力。

控方:留言顯示文章使人不信任政府和警察

伍提到第四篇涉案文章、陳沛敏撰寫的《這星期給香港人的通識題》措詞較不激烈,特別在庭上讀出相關社交媒體留言,當中包括「如果咩都冇做過又點會憎,憎唔係無緣無故」、「以言入罪」、「真係不知所謂嘅地方,點會有人鍾意呢個政府」、「行出街最驚見到嘅唔係賊,而係死黑警」、「有理冇理,打咗、拉咗先講」、「天天黑白不分,法院都係」、「憎恨冇停止過天滅黑警」等。伍指,縱使文章相對溫和,但因為「事實講得唔清楚」,所以令市民閱讀後認為香港「自由盡失」,不信任政府、不信任警察。

控方:政府聲音「長期處於弱勢」 發放消息渠道比傳媒弱

伍淑娟形容,政府的聲音「長期處於弱勢」,例如傳媒在反修例運動期間經常報導警方「濫權」,但缺乏報導示威者的行為,令人以為有「濫捕」情況,後來警權亦成為示威者的訴求之一。伍指警方當時召開很多記者會,也無法澄清;監警會也曾發表報告,但示威者「唔收貨」。

伍指,正因為政府發放消息的渠道比傳媒弱,若果傳媒報導不利政府的意見,或者扭曲政府意見,政府便會「一面倒地弱勢」,如何加以澄清也沒有用。

此外,控方在審訊開始後才呈交587篇非檢控基礎的文章,辯方批評是不公平,伍淑娟則指該587篇文章是用以反駁鍾沛權的證供,以及顯示《立場新聞》過往是如何做報導,讓法庭能參考被告的行為模式(a pattern of behaviour)。

對於辯方批評控方盤問鍾沛權時,問題不斷重複,伍淑娟重申此舉是測試鍾的可信性,而不是說他「講大話」。至於辯方指《立場》被針對,伍則指沒有證據證明,有關說法是「嚴重失實」。

被告依次為 Best Pencil (Hong Kong) Limited、《立場》前總編輯鍾沛權(53歲)及前署任總編輯林紹桐(35歲),他們被控一項串謀發布及/或複製煽動刊物罪,指他們於2020年7月7日至2021年12月29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發布及/或複製煽動刊物,即具以下意圖的刊物:

a) 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 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
d) 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
e)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
f)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案件編號:DCCC265/2022

結案陳詞 第二日
控方結案陳詞:政府聲音「長期處於弱勢」 若傳媒報導不利則難以澄清

結案陳詞 第一日
控方結案陳詞:煽動言論如種子埋在泥土 有機會危害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