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立法會《2022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
《2022 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意見書
自2020年初新冠肺炎開始蔓延,已經過去兩年有多,香港市民的工作及日常生活 受到前所未有的嚴重影響。近月第五波疫情肆虐全港,因為強制隔離或無法取得確診 的醫生証明,更有大量基層工人被迫放無薪假期甚至離職。直至近日確診數字終於回 落,但針對基層勞工處境的法例修訂工作,竟然才剛剛開展。政府當局對基層工人處 境的掌握,以及在勞工政策上的預見力,不得不說令人十分遺憾。
本會欣見政府嘗試解決疫情下工人的困難,但有關條例草案的具體內容,依然存 在爭議或缺漏的地方。還望當局及各位立法會議員,以基層工人處境為念,仔細考慮 以下意見。
一、須保障工人不因防疫而喪失收入
本會歡迎當局修訂條文,將因為遵守法例上的防疫要求而無法上班的日子,納入為 「病假日」。
在第五波疫情最為嚴峻的時間,不僅公立醫院急症室爆滿,深喉唾液樣本收集包也是 「一樽難求」。大量市民在快測陽性後,只能選擇自行居家隔離,沒有辦法到診所或 醫院取得醫生証明書。同時,也有大量市民本身未有確診,但因為屬於密切接觸者而 需要隔離。
無論屬於何種情況,他們都是因為疾病或公共衛生的理由而無法上班,理應獲得《僱 傭條例》下關於「疾病津貼」的權益保障。如果工人一旦患病或隔離,便即完全失去 工作收入,無疑是變相懲罰遵守防疫要求的市民。基層工人將被迫在遵守防疫要求但 失去收入,或隱瞞病情繼續上班之間,作出艱難的選擇。
然而,即使草案能夠順利於未來一個月通過,也是為時已晚。過去數月工人因此損失 的收入,恐怕無法追回。考慮到條例草案加上追溯期,或會牽涉複雜的法律爭議。本 會呼籲政府當局以一筆過補助方式,處理新冠肺炎疫情以來至法例生效當日期間,工 人因遵守防疫要求而導致損失的收入。是次法例修訂遲了兩年,完全是政府的責任。 如果能夠用政策彌補,絕不應該由工人承擔損失。
二、「不合理解僱」條文保障不足
當局有意在《僱傭條例》中訂明,工人因為遵守法例上的防疫要求而被解僱,屬於 「不合理解僱」。本會支持上述修訂的方向,但認為必須加強保障力度。
現時《僱傭條例》要構成「不合理解僱」,必須符合三大關卡,包括「連續性僱傭合 約」、受僱時間不少於24個月、僱主並非基於所謂「正當理由」而解僱。過去多年勞 工團體一直批評, 「不合理解僱」門檻太高,條文不僅沒有保障零散工及年資短的工 人。而且,一般工人要與僱主爭議解僱原因不屬「正當理由」,在舉証上也十分困 難。最後,即使能夠確立為「不合理解僱」,僱主也只須支付微薄的「終止僱傭 金」,一般包括代通知金以及相約於遣散費(可用強積金對沖)的年資補償。
基於以上原因,單單將上述解僱行為列為「不合理解僱」,恐怕未能對遵守防疫要求 的工人提供足夠保障。本會認為,針對強制檢疫或隔離的工人的解僱行為,應訂明為 「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若能明確列為「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不但能夠涵蓋零 散工及年資短的工人,勞資審裁處也可裁定僱主支付不超過15萬元的補償金。此外, 僱主更可被罰款,阻嚇性遠比「不合理解僱」為高。
三、強烈反對將不接種疫苗列為解僱的正當理由
本會強烈反對將工人不接種疫苗,列為解僱的正當理由。
接種疫苗屬於入侵性治療手段,並且始終存在某程度的風險。一般來說,我們應該尊 重每個人的身體自主權及醫療選擇權,同時政府必須在人權及公眾利益之間取得平 衡。目前針對新冠肺炎的疫苗,雖然能夠有效降低死亡率及重症率,但防止感染的效 用不高。尤其在面對Omicron變種病毒的挑戰,接種疫苗的效用主要在於提高個人保 護,但難以藉此遏止病毒傳播。考慮到上述情況,本會不認為以剝奪工作機會的方式 迫使市民接種疫苗,在當下屬於迫切及合乎比例的政策。
其次,《僱傭條例》的條文本是界定及保障僱員權益,而非在於推銷防疫。條例草案 有意免除「不合理解僱」的解僱理由,不僅涉及「疫苗通行證」的業務需要,甚至包 括與真實工作需要無關、純粹「保障公共健康」的考慮。如果政府為了推銷疫苗,能 夠修例合理化僱主以公共衛生理由去解僱工人,那麼按照相同原則,僱主要求工人戒 煙、保持健康體重、減少食物中鹽和糖,是否也應該被視為解僱的正當理由?
至於涉及「疫苗通行證」業務需要的情況,接種疫苗或可視為真實的職業資格。不 過,當僱主在業務運作上不再需要未接種疫苗的工人,其實完全可以視為裁員,並以 支付遣散費的方式處理爭議。尤其是政府至今尚未取消強積金對沖,即使涉及「疫苗 通行證」的僱主需要遣散員工,一般僱主需要承擔的只是對沖後的遣散費餘額。是次 修訂條文,極其量只是替僱主省回遣散費,予人感覺反而是政府旨在為推銷疫苗而掃 除一切障礙,擺姿態而大於實際處理僱傭關係爭議。
最後,同樣是關於疫苗接種,不少民間團體一直倡議的疫苗假期,倒是不見得政府有 意立法推動。政府無意提供更多支援及配套,反而為僱主強迫工人接種疫苗大開方便 之門,恐怕是反映管治思維出了問題,一味迷信懲罰而非鼓勵。本會深信強制及懲罰 不是長治久安的方法,反而容易引起市民的逆反心理。希望政府當局能夠懸崖勒馬, 撤回上述短視又違反勞工權益的修訂。
清潔服務業職工會
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