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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隻倉鼠被「人道」 已修例拒交岀可囚六個月罰一萬

145隻倉鼠被「人道」 已修例拒交岀可囚六個月罰一萬

(獨媒報導) 政府於今年1月下達「滅鼠令」,「強烈建議」市民交出去年12月22日後購買的倉鼠,並人道毀滅逾2,200隻於動物店倉庫的小動物。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陳肇始今以書面答覆立法會指,截至3月底,共有145隻倉鼠由主人放棄飼養,並交予漁護署「人道處理」。政府亦已修例,如拒絕交出指定物品或動物,可處罰款10,000元及監禁六個月。

民建聯張國鈞提出書面問題,詢問政府有否賦權漁護署、衞生署或其他政府部門,基於向人類傳播病毒的風險,命令市民交出其飼養的動物,以及對阻撓市民遵從命令的人士作出懲處。

陳肇始稱,根據《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第599章及第599A章,如衞生主任有理由相信,任何物品包括動物受指明傳染病感染,或可能曾受指明傳染病感染,可命令對該物品執行任何疾病控制措施,或將該物品銷毀。如有人妨礙或協助他人妨礙衞生主任行使權力或執行職能即屬犯罪,可處罰款5,000元及監禁兩個月。

陳肇始又強調政府近日已修例,明確訂明有關物品,包括動物擁有人須按衞生主任指示交出物品,並把不遵從有關指令訂明為罪行及引入罰則,違例者一經定罪,可被判處罰款10,000元及監禁六個月;修訂已於今年3月31日生效。

對於早前有義工在漁護署新界南動物管理中心外「救鼠」,接收市民原定交予漁護署的倉鼠。食衞局指有人阻礙市民交出倉鼠,漁護署已公開譴責有關行為,並已就事件報警,交由警方跟進及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