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載:全球化監察matters
《社區保護河流手冊:河流權利》從一個嶄新視角反思人與自然的關係。值得我們了解和思考。
社區使用什麼方法保障河流權利?
社區正在採取許多不同的方法來保護他們的河流權利。在一些情況下,自然權以原住民法律和條約中的權利為基礎。這些可以包括習慣法——指隨著長期運用所產生的法律制度和義務——而不是正式的成文法。
在其他地方,公民成功地保障了國家憲法賦予自然權的憲法權地位。自然權也可以寫入國家法律,或由總統或總理作為行政行動(也稱為行政命令)直接通過。當國家政府未能採取行動保護河流,公民可以倡導制定地方法律或條例來確保他們的河流得到法律保護。例如,建立特別獨立機構、法庭或理事會來調查和處理侵犯河流權利的案件。
這些特別機構在製定河流保護標準和確保相關人員的問責機制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
法定監護權
如果一條河流的權利受到侵犯,該河流有權通過其流經國家的法律體系獲得正義。
那河流如何向法官闡述其受到的傷害?為了做到這一點,河流需要有能在法庭上代表他們的法定監護人。
河流監護人可以是原住民和傳統上依賴河流的社區使用者。
法定監護人還可以包括原住民和非原住民的科學家、律師、立法者和其他具有專業知識的人。河流監護人的職責是維護河流的最大利益,代表河流說話,確保河流的權利得到充分承認。河流監護人與政府一同工作,促進並保護河流的環境、社會、文化和經濟的健康和福祉,確保公民和河流的利益得到滿足。
「從現在起,與這條河最親近的人將守護它。因紐第一民族一直是Nitassinan(祖先領土)的保護者,並將繼續承認木圖賀考希普河(muteshekaua-shipu)的權利。」
——JEAN-CHARLESPIÉTACHO,加拿大魁北克艾昆尼榭因紐議會(Innu Council of Ekuanitshit)理事會主席
人權法
國際人權法包括了健康環境權和原住民權利,它們是自然權利運動中非常重要的概念。因此,一些國家自然而然地將自然權納入其國際人權框架的保障中。該做法促進了重要新法律概念的發展,例如環境人權和生物文化權。這些概念承認人類和其他自然實體是同一生態系統的成員,因此應該在法律保護下受到同等對待。
戰略性訴訟
許多社區正在使用戰略性訴訟這一新的法律方式來保護河流。訴訟是指採取法律行動的過程,而戰略性意味著整個過程經過精心計劃,以實現特定的長期目標——例如確保河流的法律權利。戰略性訴訟旨在促成社會及其法律制度的廣泛變革,超出了某一個具體案例的範圍。通過戰略性訴訟,人們可以利用他們的法律制度來解決不公正問題,並彰顯法律的弱點和不足之處。其目標是改變法律、政策和實踐,以尊重、保護和履行自然的權利。戰略性訴訟也是為了提高公眾對不公正行為的意識。
有關案件的教育材料可以幫助解釋其對其他公民的重要性,並鼓勵討論河流權利的重要性。通過這種方式,戰略性訴訟可以帶來持久的政治和社會變革。
雖然其中一些方法可能不具有約束力——這意味著法律不能強制執行——但它們仍然可以有效地改變社會價值和推進運動。世界各地的人們正在組織起來,採取行動帶來改變,在全球保護河流權利的運動中學習和分享新的方法。承認和宣布這些權利有助於通過道德和政治力量改變社會和文化價值。
(續)下一篇將分享一些法律案例以及政府和個體可以做些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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