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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團體就優化《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程序意見書

環保團體就優化《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程序意見書

背景

行政長官在2021年10月的《施政報告》提及加快土地和房屋供應,需要致力壓縮土地開發流程,指示各政府部門檢討與發展相關的法定程序,當中包括 《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下稱《環評條例》)。其後,環境局在2022年3月提出優化《環評條例》程序的方案,並展開公眾諮詢。

《環評條例》自1998年實施以來一直未有全面檢討整個制度,雖然過往在個別項目掀起爭議或被受到司法覆核挑戰後,環保團體以至社會各界曾獲邀 討論環評制度,就環評程序中不同漏洞提出建議,但整個環評程序上未有明顯更改 。隨著環評執行第24個年頭 ,當局以「優化」為名提出多項提議,如提早進行生態基線調查、設立中央環境數據庫、增加「指定工程項目」清單豁免項目等,惟只側重於加快環評速度,未有著眼提高質素,亦沒有修補漏洞。9個環保團體現就當局提出的方案作回應,並且提出意見,促請當局以環境為本改善環評程序,勿因貪快而犧牲環境。

參與環保及關注團體

發起團體(按筆劃順序)
長春社、香港海豚保育學會、香港觀鳥會、綠色和平、綠惜地球

支持團體(按筆劃順序)
創建香港、綠色力量、綠領行動、環保觸覺

環保團體就優化《環評條例》 程序意見摘要

就環保署優化《環評條例》討論文件的意見

提早進行生態基線調查:確保項目倡議人在不同的工程階段持續更新環境資料;確保能吸納公眾對生態基線調查的意見,以及清楚交代接納或不接納的理據和原因;明確交代基線調查若出現過時或遺漏資料時的解決方法,公開透明處理機制等

從區域層面考慮生態影響:應解釋清楚「區域層面考慮」的定義、評估準則、預期的環境成效等,避免混淆和不當應用

設立中央數據庫:清楚明確交代中央數據庫如何在公眾知情權及保護敏感生態資料中取得平衡;列明使用指引及條款,如部分資料或只作參考之用,防止項目倡議人使用過時的環境數據之餘,也確保項目倡議人在不同的工程階段持續更新環境資料;提供過往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中的數據,作為檢討不同緩解及補償措施成效的基礎

更新「指定工程項目」清單:建立檢討機制,定期更新「指定工程項目」清單,並諮詢環諮會及公眾;擴大「指定工程項目」清單的範圍,確保新出現或對環境造成負面影響的發展項目皆受到環評條例管制

環境影響評估仍需改善的地方

公眾參與互動性及透明度:加強環評程序不同階段的公眾參與方式,盡早與關注團體、持份者溝通,獨立撥出資源,容許公眾申請資源進行環評;建立公開透明的篩選(Screening)程序,令公眾能夠監測整個篩選過程並及早表達意見;清楚妥善地回應公眾意見,如交代如何吸納公眾提出的意見、拒絕接納公眾意見的原因

環評制度的公信力與獨立性:環評顧問的工作可改由環諮會委託,避免顧問公司有角色衝突的問題;當項目倡議人為環保署時,另啟動獨立機制審批該環評報告;把環保署署長及環境局常任秘書長恢復為兩個獨立編制,並由具有專業背景的官員出任環保署署長

環評的規定及準則:把氣候變化影響納入環評;要求項目倡議人評估工程對本港實現碳中和的影響;完整披露工程的直接、間接,及累積和協同效應下的碳排放量;工程項目緩解措施需考慮建築可能面臨自然災害威脅;確立量化的評估光污染的方法;參考香港綠建環評及國際做法,為不同區域設立可接受光度標準;環評程序中加入對燈光裝置的光度、顏色及安裝等要求;要求項目倡議人就項目對受影響的住戶及生態作出緩解方案,再由獨立顧問監察成效

環境許可證:改革更改環境許可證制度,設諮詢機制,讓公眾及環諮會提出意見;公開更改環境許可證的申請文件及審批準則等;明確為環境許可證設有開展工程期限;逾期施工應重新進行環評及申請環境許可證

生態監察和緩解措施:增加「審慎評價」緩解措施成效的指引和規範;增加指引,要求項目倡議人按不同情景評估緩解措施的預期成效;檢討多年來曾落實的緩解措施,為將來生態緩解措施的規劃、執行及管理提供更多數據及指引,以更科學的角度保護生態環境;已執行的緩解措施即使未達到預期成效,應定期報告進度和檢討是否需要採取額外緩解措施;應檢討環境監察、補救行動機制和環境許可證條款,確保項目動工後仍受到環評條例嚴格管制和執法;嚴謹執行超越「行動水平」及「極限水平」下的措施,建議的補救措施亦要有即時改善環境的作用;應以預防原則(Precautionary principle)審批和落實「事件及行動計劃」;檢視環境監察與審核手冊內容,全面涵蓋最新的環境監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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