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逾半年的諮詢和討論,Google一個諮詢委員會建議這搜尋器巨擘,不應在歐洲以外的地域實施被遺忘權(right to be forgotten),即肯定Google過往立場。
歐盟法院在去年五月判決,只要當事人覺得資料「不完整、無關,或者不再有關/無需要的」(inadequate, irrelevant, no longer relevant or excessive),都應有權申請移除Google搜尋器結果的超連結。
獨立諮詢委員會討論如何執行被遺忘權
直至本月Google收到約21萬宗移除申請,涉及超過78.5萬個超連結,當中接納約四成。公司同時成立一個獨立諮詢委員會(Google Advisory Council),建議公司在處理申請時,平衡個人私隱權及公眾知情權。
委員會有十位成員,來自不同界別,包括維基媒體基金會創辦人Jimmy Wales、Google前行政總裁Eric Schmidt、現任法律總監David Drummond、以及法國世界報編輯總監Sylvie Kauffmann等。去年9至11月在歐洲七個城市舉行諮詢會,本月初發表報告。
報告的重點,是討論被遺忘權應只在歐盟地區執行,還是應該全球執行?這牽起保障資料當事人和司法執行力的衝突。
被遺忘權不應超越歐盟地域
至今,Google只在歐盟境內落實措施,例如google.fr或者google.de。歐洲有關注私隱權的組織(例如the Article 29 Working Party)倡議,措施應全球落實,即在.com網域,以完全保障當事人,而歐盟的法例不會有漏洞。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一直研究可否引入被遺忘權。
其中一位委員會成員,德國前司法部長Sabine Leutheusser-Schnarrenberger認為,判決沒有指明地域範圍,而移除超連結的申請,應包含所有網域。「當互聯網屬於全球,保護用家權利的措施也應覆蓋全球。」(第26至27頁)
德國前司法部長Sabine Leutheusser-Schnarrenberger。("Sabine Leutheusser-Schnarrenberger" von Benjamin Janecke (Rectifier99) - Eigenes Werk. Lizenziert unter CC BY-SA 3.0 über Wikimedia Commons)
然而,她是Google諮詢委員會的少數派。大部份成員不同意。Google表示,歐洲網民使用Google搜尋器時,95%也使用所在地版本。委員會認為移除歐盟網域的超連結,足以發揮判決效果,保護當事人。
Jimmy Wales強烈反對被遺忘權。他強調當出版者沒有合適程序上訴,商業機構不應成為表達意見和私隱的基本權利的判官。歐洲議會需要修法,加強保護人們有表達意見的自由。
維基媒體基金會創辦人Jimmy Wales。("Wikimedia Conference 2013 - board meeting 10" by Niccolò Caranti - Own work. Licensed under CC BY-SA 3.0 via Wikimedia Commons)
另一方面,如果在全球實施,其壞處不容忽視。技術上,搜尋器公司可以防止歐洲網民登入.com網域搜尋資料,但該委員會憂慮,先例一開,極權國家會挪用這政策,以保障私隱為名,實為篩選搜尋結果,(The Council has concerns about the precedent set by such measures, particularly if repressive regimes point to such a precedent in an effort to “lock” their users into heavily censored versions of search results.),又或者如成員Luciano Floridi所說,要靠北韓的搜尋器找尋Google不存在的搜尋結果。
資料越涉及公眾利益,較難申請刪除連結
除了上述討論,委員會還界定四項首要條件,判別Google應否除去搜尋器超連結:當事人參與公眾領域的程度,資料類別,資料來源及時間。總的來說,如果當事人現時或曾經是公眾人物,而資料涉及公眾利益或知識傳承,成功刪除Google搜尋器超連結的機會較低。(詳情見註)
不過,委員會沒有著墨處理身份漂白的問題。本地經濟評論員David Webb質疑,會否有人在成為政府官員或公眾人物前,透過向Google要求移除不利他/她的資訊,移除連結「漂白」自己。
出版商應有權事先知會並給予意見
Google現時會通知資料刊載者(publisher),其搜尋結果超連結要刪除。委員會支持並進一步建議,在複雜的個案,搜尋器可以在決定移除前先通知它們,聽取刊載者的意見,務求決定減少爭議。刊載者應該有途徑向Google挑戰不合理的移除。
Google法律總監:妥協空間有限
報告總結,「在考慮判決的相稱性及實際效果後,Google移除歐洲境內各國Google搜尋器結果的超連結,是最適合落實(被遺忘權)判決的做法」。
被遺忘權組織跟Google的角力,即私隱及資訊自由的角力持續不斷。《金融時報》引述Drummond,指Google希望跟私隱機構商討對判決的不同理解。但倘若Google接納委員會全部建議,其實與歐洲私隱組織達成被遺忘權司法管轄權的共識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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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Google諮詢委員會界定四項首要條件,判別Google應否除去搜尋器超連結。
1. 當事人參與公眾領域的程度
如果當事人在公眾生活有清晰的角色(例如政客、行政總裁、名人、宗教領袖、體育明星、藝人),除去超連結的機會較低,因為大眾會有強烈意慾透過搜尋他們的名字,了解其資料。
對於有限度參與公眾生活的人,例如校董或某些公職人員,Google應根據的指向的內容判別可否移除超連結。
2. 資料類別
那麼,有甚麼類別的資料屬於私隱?
報告認為,個人親密或性生活、財務資料、聯絡或身份證明資料、歐盟資料保護法定義的敏感資枓、未成年人士的個人資料、錯誤而令當事人處於危險的資料等,其超連結會有較大機會被移除。
屬於公眾利益的資料,包括關於政治論述、公民參與、管治議題;關於宗教或哲學論述;關於公眾衛生和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討論社會感興趣的資料;、真確而不會令人陷於危機的資料、有助理解歷史人物和事件的資料;以及有助探究科學或表達藝術的資料(例如戲仿當事人的作品)。這些資料有較大機會獲保留。
至於犯罪資料,報告指出總體應屬公眾領域。超連結的存留,應先跟從歐盟資料保護法條例。如果沒有依據,則應從處境判斷,例如犯罪的嚴重程度、申請人在該罪案的角色、資料是否近期以及來源等。
3. 來源
如果超連結指向的資料,來自新聞媒體、政府刊物、眾所周知的博客或有信譽的個人,公眾應可從搜尋器的人名搜尋出來。超連結不應被移除。
4. 時間
是否隨著老舊的事件就可以提出移除其超連結呢?不一定,因為要同時考慮當事人的公眾參與程度,以及事件本身。
罪行輕微而且年代久遠,移除搜尋連結的機會較大。然而,有些資料公眾應獲知情,例如性罪犯的犯罪資料,因為其他人或會翻查背景,以確定他/她適合擔任諸如教師的職位。
另外,有人即使離開公務,但過往的公職經歷需要留存。
報告表示,當事人的童年生活有較大機會獲移除連結。
(主題圖片來源:Google搜尋器截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