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3年12月17日,終審法院判一名單程證女子申請綜援被拒上訴得直,並宣布申請綜援要至少在港居住滿七年的規定是違憲。雖然這個消息在社會上引起了激烈的爭議,甚至有反對判決的網民要求人大釋法,但對筆者來說,這判決實在是一個令人鼓舞的好消息,因為這個判決為受被壓迫的新移民討回一個公道,亦彰顯了福利權利(welfare rights)的理想。
社會救濟,是社會福利制度的主要政策之一。綜援作為香港現行社會保障制度的安全網,對生活遭遇困難的市民給予適當的救濟,以維持他們基本的生活水平。可是,在過去十多年來,每逢香港經濟不景,綜援人士都會成為政府「開刀」的主要對象,而對於「申領綜援要居港滿7年」的要求,不少人都習以為常地覺得十分合理,但你又知不知道實施這個規定背後的歷史呢?
福利權利不斷地遭到打壓
一切要從1998年說起,當年政府聲稱鑑於綜援個案數量和開支激增,因而檢討綜援計劃的安排。而當年的社署署長梁建邦亦曾公開表示,綜援的金額過高會「養懶人」,又透過電視廣告抹黑領綜援的人士,導致社會上開始漸漸有「綜援養懶人」、「綜援耗用政府大部分資源」、「綜援被濫用」等論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