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方報業集團有限公司(下簡稱「東方」)控告香港獨立媒體網有限公司(INMEDIAHK.NET LIMITED)誹謗一案,上星期五(2012.3.31)最高法院判本公司需賠償十萬元予東方,並支付東方訟費,並需呈交撰文網民的姓名、電郵及地址,以及涉案兩文章的點擊率。本公司就此事有以下資料補充及澄清。
為何置諸不理與選擇缺席?
東方於2010年8月17日入禀控告本公司誹謗以來,我們曾交換了約半年的文書資料,我們亦曾填寫了法庭的 Timetabling questionnaire,希望就訴訟的安排、時間表等,與控方達成共識。問卷中有調解一欄,我們亦表示了希望透過調解解決問題,接下來就要準備文件,然後進入排期上庭。(詳情見此處)
可是,由於本公司的財力不足以聘請律師出庭,所以,本公司的負責人葉蔭聰曾到高等法庭申請代表公司出席法庭聆訊,不過申請被法庭的聆案官駁回了。聆案官堅持,要我們籌措足夠的金錢來請律師作代表。基於我們的財力,亦詢問過律師意見,也考慮過我們的財力與東方之間的差距實在太懸殊,而民事官司又往往涉及高昂的訟費,因此,經多番考慮下,我們最後決定不聘請律師,亦因此而只能缺席聆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