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諮會昨天討論新界東北發展環評報告時,主要集中討論一條魚、一個鷺鳥林、土壤中含砷和補償種植等四個主要問題,即使有委員注關到發展會影響到現有的村民和農戶,向顧問提出一些例如復耕、搬遷等的問題,亦有委員指出環境影響評估在理論和書本上是會包括社會影響評估,這一切都被主席和在坐的所有委員認同這是現時香港環評制度所欠缺的一部份,這亦非現在環諮會所能討論或處理的問題,故此,我相信即使他們有不滿,仍為這個環評報告大開綠燈。
我細閱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第499章),發現在環境影響評估程序的技術備忘錄有以下的段落:
4.2 環評報告的目的及內容
4.2.1 任何規定的環評研究,其因項目而特定的研究目的及詳細範圍,須列載於署長所發出的研究概要內。典型的研究目的可包括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