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自由概談
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人權》雜誌夏季號 Issue 10 〈新聞自由〉
圖文版按此
甲、前言
今年二月,《明報》前總編輯劉進圖遇襲,前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及前律政司司長黃仁龍罕有指香港言論及新聞自由正受威脅,呼籲公眾捍衛法治,並以此保障言論及新聞自由。終審法院前常任法官包致金在其退休感言提及,新聞自由是法治基石;傳媒是法治重要捍衛者。到底新聞自由是甚麼?我們不妨先循其本,重溫新聞自由的國際標準。
乙、言論自由國際人權標準
《世界人權宣言》、《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合稱國際人權憲章,是國際人權法的基礎。其中,《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稱《公約》)第十九條訂明保障言論表達自由,為該權利的國際人權標準。
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是公約機構,由獨立人權專家擔任委員,專責監察各締約國實施《公約》的情況,包括定期審議各締約國報告、審議後制訂審議結論、訂明關注事項及改善建議、制訂《一般性意見》,權威解釋《公約》。
丙、聯合國具體解釋表達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