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抗命的意義是透過法律制度以外的公民直接行動,喚醒其他人對公義的渴求,對制度內的既得利益者和官員施加壓力,那才機會改變不公義的法律。公民抗命的功能正是輔助現有的法治制度去達到維持秩序的功能,並進一步把它完善化,使法治可以達成限權達義的善治。
對公民抗命的批評,有指它是有違法治,因公民抗命倡議公民可以不守法。按這理解,法治最重要的意思就是以法律為管治社會的最主要的功具,而要令法律達成這種功能性的作用,被管治者就必須尊重法律及有守法的意識。香港法治能有現在的水平,根基就是在於港人已培養出良好的守法精神,而提出公民抗命是會破壞這種精神,因這會引來滑坡的效應,導致更多人也會提出他們自己所謂的公義訴求,不去遵守法律。
守法的迷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