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政治](/sites/all/themes/inmedia_2021/images/white.gif)
今日在香港提「法治」好像十分混亂。究竟市民犯法是不是衝擊了法治?沒有民主是否可以有法治?法治社會下為什麼可以容許人長期犯法?有一種各打五十大板的做法,說兩邊都有點道理,我們折衷一下就好。但不是的,在法治的問題上,有某些理解和想法明顯是錯,而這些錯誤也是香港政制停滯不前,衝突無法理順的原因。簡單來說,許多人誤解了法治,不知道什麼是法治社會。
法治社會一詞,本身就有誤導成份。因為望文生義,許多人以為法治社會就是一個市民很守法的社會。法治也自然是一種社會文化特質,就是人民都很守法。不是嗎?sorry,大錯特錯。法治是一個普世概念,有明確定義。你可以說不接受,但不可以扭曲。以下是聯合國對法治的定義,看不明白沒關係,我們慢慢來了解。
法治「指的是這樣一個治理原則:所有人、機構和實體,無論屬於公營部門還是私營部門,包括國家本身,都對公開發布、平等實施和獨立裁斷,並與國際人權規範 和標准保持一致的法律負責。這個概念還要求採取措施來保證遵守以下原則:法律至高無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對法律負責、公正適用法律、三權分立、參與性決策、法律上的可靠性、避免任意性以及程序和法律透明。 」(引自聯合國安全理事會〈衝突中和衝突後社會的法治和過渡司法秘書長的報告〉)
法治是政治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