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與普選的法治基礎](/sites/all/themes/inmedia_2021/images/white.gif)
攝:Manson Wong
雨傘運動佔運部分大致告一段落,作為眾多參與這場公民抗命的巿/村民之一,我選擇了讓公命抗命變得更完整的一步—「自首」。當然很多人會問為何需要自首?自首的作用在何處?自首與普選之間有何關係?在一一回答這些問題之前,我想先解釋公民抗命和遊行及示威之間的異同所在。然後再進一步解說公民抗民的法台基礎,在先了解香港民主選舉爭取的簡史的脈絡下,才能掌握及理解雨傘運動的法治基礎從何而來。
先談談的就是公民抗命和參與遊行及示威到底有什麼不同的地方,即兩者之間存在的相異之處。兩者的相同之處都是為著表達訴求及反映對制度和當權者的不滿,與此同時向公眾帶出相關議題的訊息,希望透過參與讓公眾對議題有更深入的了解及討論,另一方面則是希望以這些方式來爭取更合理的權益或制度上的改變,讓社會變得更加公義。異者之處在於,前者是在可能觸犯當時法例的情況下,透過以身試法的方式,進一步突顯現行制度的不公義及荒謬性;後者則未必觸犯到當時的法例下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