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史丹佛性侵案的判決引起了社會廣泛討論,同時亦帶起各界對性騷擾的關注。最令人不寒而慄的是在受害者的公開信中提到:因為她喝醉了所以不記得案件發生的經過,所以技術上無法證明不想要……因此她大概也不會贏得這場官司。這令我想起早前讀到十二巷的〈如何強暴一個女孩〉,控訴著女性受性侵犯後的無力,不禁讓我疑惑到底我們社會對女性/弱者的保障和支援足夠嗎?
首先,怎樣才算是性侵犯?如果發生的時候因為各種原因或是太過恐懼而沒有反抗,代表我甘願被侵犯嗎?是我錯了嗎?大概在我大約8、9歲的時候,我如常的到補習社上暑期班,忘了為什麼,我坐到導師的大腿上。對孩子而言,坐在大人的腿上是常有的事情,可是導師漸漸的把手伸到衣服內,隔著內衣撫摸我的身體。我腦海一片空白,沒有反抗,他的手漸往下移,游走到內褲裡撫摸我的下體。我沒有作聲,只是呆望著坐在對面的孩子,希望他會發現什麼。不知過了多久,導師終於把我放下來,並上廁所去。事情只記得這麼多,很零碎的卻很深刻。之後他有再請我坐到他大腿上,我都拒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