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中附判決書中文節錄
高等法院區慶祥法官判香港電視勝訴,理由是政府「搬龍門」不按98年政策作決定,以及未有考慮港視合理期望或解釋當中改變;另外程序公義及憲法論點都被拒絕。有朋友擔心,此判決理由讓政府「重新考慮」「作過個理由」否決電視發牌,或直接承認發牌政策有改變,再次拒發牌照。筆者嘗試快速譯出幾段重點,以供市民了解:
行政會議自2009年收到免費電視牌照申請,經過11及12年間多次會議及兩份專家諮詢報告後,在2013年10月15日正式通過不發牌予港視。港視批判政府在發牌時落閘設限,偏離98年發牌制度的政策;更基於這點,不發牌予港視,因此違法。法庭因此要介定98年的政策的範圍是什麼,以及2013年的不發牌決定有否偏離此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