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立法會最近通過《種族歧視條例草案》﹐本來立法禁止種族歧視是好事﹐世界大多數先進國家也有相關法例。可是其中有關語言歧視的條文甚具爭議性﹐從報章上說該法例規定﹐各公私營機構要為少數族裔提供翻譯服務﹐否則便是語言歧視即屬違法。政府原先為安撫商界的不安﹐提出豁免語言歧視修訂條文。豈料竟然被立法會否決修訂﹐引起報章評論和各界的反彈。
其實政府提出的豁免語言歧視修訂條文﹐只不過是做場戲安撫商界的不安。若果細心閱讀種族歧視法例﹐就會發現法案根本不可能引起商界擔心的問題。法例只規定公私營機構要提供翻譯服務﹐但沒有規定翻譯服務必需是免費。其實各機構只需要設有應對少數種裔顧客的機制﹐如提供外判翻譯服務的連絡資料﹐就已經合乎法例的規定。
法案中對種族歧視的定義中﹐第三至五點中清楚例明﹐若果拒絕服務少數種裔的理由﹐是因為會引至成本上漲或影響作業流程﹐是可以豁免在種族歧視的定義之外。所有商界擔心要提供無理翻譯的情況﹐根本不足以構成種族歧視。當然這幾項並非自動豁免﹐需要經過法庭按個別情況作出判決。若果公私營機構真的被告上法庭﹐以他們的財力聘請資深大狀打官司﹐運用這幾項豁免條文免責不是難事。只要頭幾宗官司勝訴建立先例﹐要求供翻譯服務的語文歧視就形同虛設。政府提出修訂條文﹐只是把法案豁免得清楚明白﹐以免日後打官司浪費無謂的金錢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