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會急速發展,特別是香港這個瞬息萬變,一日千里的國際大都會,社會狀況隨著時日改變,而一些保障市民權益的法例,亦應該與時並進,定時作出檢討和修訂,以配合社會的需要。
平等機會委員會今日公布了《歧視條例檢討向政府提交的意見書》,因應社會的變遷,就歧視條例提出共73項改善建議,其中27項為「需要優先改革的問題」。
部分修例建議對症下藥
平機會部分建議非常能對症下藥,例如平機會在第6項建議,提出「修訂《種族歧視條例》,訂明政府在執行職務和行使職權時作出歧視即屬違法,正正就是針對現行條例的缺陷,並回應聯合國公約機構多年以來的建議。平機會亦在第21項建議,提出「修訂四條反歧視條例,加入訂明舉證責任和舉證標準的條文」,有望改善現行歧視舉證困難的問題,加強保障人權。
此外,平機會亦在第20項建議提出了「修訂四條反歧視條例,加入條文,訂明各反歧視條例適用於所有公共機構,在執行職務和行使職權時作出歧視即屬違法」,這是對市民有更多的保障,不過如能擴大至禁止騷擾行為則更佳;而平機會亦從善如流,在第33項建議「保留現時《殘疾歧視條例》下「殘疾」的定義」,沒有如諮詢文件建議中收窄殘疾定義,削弱法律保障。
建議諮詢而非落實,略嫌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