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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區黑箱批推廣基本法撥款 下周公開重審

(獨媒特約報導)早前要求公開審議推廣《基本法》撥款,被警察抬離的民主黨區議員許智峯,在昨日(3月20日)中西區區議會會議開首時,稱不滿區議會改以電郵傳閱形式通過撥款,打算動議重新審議撥款,及建議開放旁聽席位讓公眾監察,但連動議內容都未說明,已遭建制派主席葉永成及副主席陳學鋒反對。爭論過後,最終中西區區議會財務委員會和文化康樂及社會事務委員答應下星期四開會,重新公開審議撥款。

昨日下午,中西區區議會舉行第十三次會議。會議開始前,許智峯向主席葉永成遞交請願信,抗議區議會3月6日閉門會議,譴責縱警濫權,以及突然改以電郵傳閱形式通過「推廣《基本法》」撥款。

主席濫權 禁許智峯提動議

會議開首,許智峯要求提出動議,但連動議內容都未說明,已遭反對。副主席陳學鋒質疑許智峯的身份和權力,主席葉永成亦隨即指出動議需得主席同意。許智峯雖未能成功提出動議,但在發言中,時有提及「撥款」二字,明顯和早前區議會審議的《基本法》撥款有關。許智峯亦強調自己根據議事規則辦事,指控主席濫權,兩人爭論近15分鐘。在場議員未有協助許智峯提出動議,有數位議員更不耐煩說出:「這樣不用開會了,(許智峯)走啦!」其後,主席宣佈休會。

我們可以做更多

編按:台灣發生「佔領國會」運動,香港的「和平佔中」談了近一年,究竟是不是真的會發生?其實近年不少社會運動,也曾經出現或非常接近出現類似的「佔領」行動,作者是2010年「反高鐵停撥款大聯盟」的成員,曾發起多日包圍立法會行動,在立法會財委會通過後,2,000名參與集會的人士堵塞立法會出口,阻止議員離開,最終建制派議員要在大量警員護送下乘港鐵離開。

我記得那時是反高鐵在第二和第三次集會之間,即2010年一月八日和十二日中間,當時集會人數一次比一次多,本以為不可能的拉布竟成為可能,還要拉了兩次。當時我們也認真思考,如要真的阻止高鐵通過,是否真的可以攻入立法會內呢。

這個問題,思考了不止一晚,因為我們都知道,如要強行衝入,一定會有激烈的肢體衝突,暴力彷彿是必然的。在其中一個晚上,冷冰冰的,我們一堆人坐在皇后像廣場的空地,互相依偎取暖。當時有個朋友來到,就問我們,希望這場運動為香港人帶來什麼轉變。在他而言,反高鐵的目標在於停止高鐵撥款,但對他的另一重意義,就是讓香港人思考中環價值以外,不同的發展可能,而這個價值觀的轉變,是不可以靠暴力抗爭來達成的,而苦行卻令他深受感動。

曼聯戰術分析:傑斯正選與隱形人卡域克

曼聯今場的攻勢以右路為主。

曼聯在星期三的歐聯16強次回合,主場以3:0大勝奧林比亞高斯,總比數以3:2逆轉形勢,闖入8強。戰術上,今場比賽有幾個值得探討的地方。第一,拉菲爾及華倫西亞聯手威力強大;第二,尹佩斯得到更大的自由去參與組織;第三,傑斯的存在令卡域克隱形;第四,朗尼大勇好重要。


拉菲爾是今場觸球最多的曼聯球員。

今場觸球最多的曼聯球員是誰?是右閘拉菲爾,他今場觸球67次,力壓兩大中場核心,朗尼觸球66次,傑斯觸球60次。那麼,排在傑斯之後的是誰?是59次的左閘艾拉;再之後是右翼華倫西亞,雖然他踢了77分鐘,但都有51次觸球。

觸球次數反映了甚麼?曼聯進攻時,控球權集中在拉菲爾、朗尼、傑斯身上。朗尼及傑斯是中場核心,理所當然有較多機會接球及傳球,而拉菲爾及華倫西亞觸球多,代表球隊戰術上側重右路進攻。

據統計,曼聯今場有43%的攻勢來自右路,比左路及中路都要多。拉菲爾及華倫西亞兩人互傳甚多,拉菲爾傳了11腳給華倫西亞,相反方向的就傳了8腳。

政府部門拒披資料 地政總署稱「冠」

(獨媒特約報導)申訴專員公署昨日(3月20日)公布政府檔案管理制度及《公開資料守則》執行情況的調查報告,嚴厲批評政府部門經常濫用《守則》中的豁免條文做「擋箭牌」,拒絕披露資料。近日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回覆香港大學新聞及傳媒研究中心助理教授傅景華查詢相關資料時,再次印証專員結論。

傅景華向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查詢2012年10月至2013年9月期間,政府部門拒絕披露資料的情況及理由。回覆結果顯示,這段時間有80宗拒絕提供資料的個案,涉及34個政府部門。地政總署(10)、房屋署(8)和民政事務總署(6)、教育局(5)成為最常拒絕公開資料申請的部門。而《守則》中最常用的豁免理由依次是「個人私隱(30)」「第三者資料(14)」、「研究、統計和分析(9)」和「執法、法律訴訟程序及公眾安全(8)」等豁免原因,有政府部門會使用兩至三個原因拒絕披露資料。

以下是部分遭拒絕的申請個案資料(拒絕原因):

    佔領我們的民主

    (圖片來自:黑色島國青年陣線

    學生和抗議者佔領了台灣國會,他們宣稱國會是人民的。

    他們可能遲早會被清場,國會將會恢復秩序,重新屬於政客們的權力交易場。但是這個佔領行動的其實是一個重要的比喻:我們應該要重新佔領我們的民主。

    台灣的民主早已異化。人們推翻了威權體制,期盼著新民主體制下,公民可以有更多知情權,可以有更充分參與公共政策的機會,可以更能監督我們在行政和立法機構經由選舉選出的代理人──亦即,公民可以真正作為公民,來決定這個國家的政策。但事實是,我們把權力交給了政客,讓他們把政治領域建造為一座巨大的的利益競技場,他們隱瞞各種資訊、操弄制度,推動他們的議程──不利於大多數人民、只有利於少數政治經濟菁英的議程。

    在民主化後的一段時間中,我們更多把自己當做選民,而不是完整意義上的公民──當然這有長期威權歷史的因素,包括舊時代的價值和利益集團的延續,也有我們對政治偶像過多的期待與情感(不論阿扁或阿九),更有在許多民主化後國家都出現的普遍現象,亦即民主轉型後民眾的熱情會暫時冷卻。

    依靠內地供電 建議狗屁不通

    文:Daisy

    環境局昨天終於公佈未來發電燃料組合諮詢文件,興幸的是經過日本嚴重核事故的教訓,當局放棄進一步加大使用核能發電比率的想法。然而古怪政府的古怪想法竟然是向內地南方電網購電,香港已經行錯一步要向內地購買東江水,今天竟然要我們重蹈覆轍放棄改革本地電力市場,而要依賴內地向港供電?

    萬惡之首 利潤管制協議

    電力事業是公共事業,為市民提供無可取代的供電服務,本就不應全由私人營運。然而過去的已無法勉回,今天兩間電力公司已成為失控的無臉男,奉旨賺取准許利潤後,仍可以增加電費穩定基金結餘為由而繼續加電費,明搶香港人錢。

    自我製造資產 賺完港人賺內地再賺港人

    其實呢個利潤管制協議已經夠荒謬,電力公司投資任何資產設施後都可以作為利潤計算基礎,佢地買得越多,可以賺既利潤就更多。以中電為例,2012個陣已俾人踢爆買過多發電機組,發電超過實際需求,呢到已經先賺你香港人一筆。有電淨,當然唔會減少發電咁傻仔,仲要賤賣返大陸,再賺一筆。然後買資產買得多,成本高,自然就又有新(舊?)藉口加電費,無限輪迴搶你錢。

    累退電費 用得越多電費越平 電力公司賺更多

    一個香港學生看台灣的佔領立法院

    星期二的晚上,在輔仁大學聽完台灣獨立導演李惠仁的講座,題目是「年輕人,國家到底有沒有對不起你」,聽完講座回到在台北的家,打開電腦,一張又一張台灣立法院被佔領的相片映入眼簾。當時已是午夜,趕在最後一班捷運之前去到立法院,看看這裡到底發生了甚麼事,而我當時對於服質協議是甚麼幾乎一無所知,吸引我眼球的是「佔領」這個行動。

    沒有想到,第一次前往台灣的立法院,竟然是在這樣的環境之下。午夜的立法院前,因為青年及學生的闖入,警察對於這棟建築的把守開始森嚴,門口都被堵住,進不了去。我沿著中山南路一直走,抵達立法院的其中一個門,鐵閘也已落下,看到裡面已經有一些人在結集,進不了去,就翻牆而入,沒有警察阻止。大約兩小時後,不斷有人嘗試翻牆進入,連梯子也搬來了,開始有兩、三個警察以關心安全為由前來勸阻,但進來的還是繼續進來,警察只是在旁眼白白看著這一個場面。

    Getty Images分享三千五百萬張圖片,你用得著嗎?

    相片改自PhotographyByPaul的”Phone“, 取自, 以CC-BY-NC授權分享。

    上星期世界最大的圖片授權公司Getty Images,宣佈公開三千五百萬張圖片,透過Embedded Viewer系統,給網民使用。英國攝影雜誌更指Getty Images一出招,就獨力重整了整個攝影市場生態。("Getty Images has single-handedly redefined the entire photography market"

    獨立媒體(香港)回應兩間電視台續牌:廣播政策應保障資訊自由

    獨立媒體(香港)在2014年3月15日出席立法會資訊科技及廣播事務委員會有關無綫電視和亞洲電視的續牌事宜的特別會議。發言內容如下:

    通訊局有責任捍衛社會的言論自由和資訊自由,這應是所有相關政策的大原則和方向。而《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十六條清楚列明:「人人有發表自由之權利;此種權利包括以語言、文字或出版物、藝術或自己選擇之其他方式,不分國界,尋 求、接受及傳播各種消息及思想之自由。」社會的資訊自由乃受香港法例所保障。很可惜,現實情況是傳播消息的自由,往往由大企業所壟斷,而小市民則難以站在同一個公平的平台與之競爭。通訊局並沒有好好把關,政策和相關條例都沒有充份保障和推動這方面的人權。

    申訴專員狠批政府檔案管理制度 黎年:我們要靠歷史文件給我們答案

    (獨媒特約報導)申訴專員公署去年主動調查本地的公開資料及檔案管理制度,今日公布調查報告。即將離任的申訴專員黎年坦言,人會說謊,「我們要靠歷史文件給我們答案」。他倡議訂立《檔案法》及《資訊自由法》,建立完善透明的檔案管理及公開資料制度。

    申訴專員肯定,資訊自由或公開資料是香港市民的一項「基本權利」,純粹以《公開資料守則》的行政制度並未能有效保障市民這項權利,並發現多個漏洞。現時數以百計的公營機構並未受《守則》監察,亦沒有就違規行爲訂立任何罰則,對豁免披露資料的理解不一致,甚至決策局及部門對《守則》的條文同樣認識不足。相對其他已訂立《資訊自由法》及《檔案法》的國家,本地相關政策顯得十分落後。申訴專員提出12項建議,當中包括擴大《守則》適用範圍至所有公營機構、制定檢討機構使之與時並進、訂立《資訊自由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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