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爽在世錦賽對決李慧詩時犯規,被一些香港網民猛烈批判。不分國籍的運動員在競技場上犯規可說是無日無之,香港運動員被對手侵犯或者弄傷又不是沒有發生過(記得山度士說過,當年他被英人杜卡踢跛前,杜卡早已聲明要踢傷香港球技最好的球員)。再加上郭爽犯規未有阻止李慧詩奪牌,要不帶族群情緒來特別譴責郭爽應該要符合以下兩個條件中起碼一個:一、那是蓄意傷人的行徑;二、那是道德上不能接受的犯規。
除了是某些搏擊運動,否則蓄意傷人必定是犯規的,而這行為其實也已是犯法行為。因此,如果郭爽是蓄意傷人,那麼她受到網民特別看待就較合理。至於郭爽是否蓄意傷人,當然只有郭爽才知。但按道理在仍有爭勝希望的情況下一個運動員是不會無故蓄意傷人的。所以先讓我們排除郭爽有蓄意傷人的意圖,進入這次犯規是否屬於「不能接受」的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