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背景
新界小型屋宇制度(俗稱丁屋)於1972年實施,容許18歲以上的男性新界原居民在「可建屋村界範圍的私人土地」(俗稱丁屋地),「免補地價」起一幢三層的村屋,建築費自付。新界鄉民為此事與政府周旋多年,所持的理據為,在新界成為殖民地前,村民在自己的農地上建屋,不用向政府「補地價」,但殖民政府引入新的土地制度,將土地按用途評價,屋地比農地貴,在農地上建屋,就要先補差價。
據聞政府因為當年開發新市鎮,在土地上有求於新界原居民,所以才妥協提出丁屋政策。政府強調,政策是方便鄉民能夠建屋自住,繼續在村落聚居。然而,實行40年後,丁屋已成了由原居民控制的特殊地產項目,建屋自住只屬少數,大部份建成後都會立即出售或出租,甚至出現由發展商違規「套丁」建成的丁屋屋苑。
二) 到底丁屋如何由自住項目變成地產項目?
原因一:大部份男丁沒地,想建屋自住也沒資格。由於只有少數原居民擁有丁屋地,大部份滿18歲的男丁都沒有土地申請建屋。
原因二:丁屋發展有價有市,擁有丁屋地的人,傾向不把土地轉讓給同鄉兄弟建屋自住,而是聯同發展商控制村屋的發展權,將建成的丁屋變成地產項目轉售圖利,包括發展成丁屋屋苑
三) 發展丁屋屋苑方法:
甲、控制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