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局局長近日終於闡明執法機關向互聯網服務供應商索取用戶文件或通訊內容的法律程序。但也暴露出,現時幾乎沒有法律規管執法機關向供應商索取用戶資料(元數據)的過程。這意味著過往五年間香港警務處及香港海關向互聯網服務供應商發出的23,946項用戶資料索取要求均沒有經過任何獨立或司法審查。
保安局局長說黎棟國於4月29日立法會會議上表示,執法機關「在有需要時向有關人士或機構索取與偵查罪案有關的資料,包括向本地或海外網絡服務供應商要求索取用戶資料(例如用戶名稱及用戶網際網路協定地址(IP地址)及登入紀錄,以便尋找證人、證據或嫌疑人。有關的查詢並不包括索取任何非公開的通訊內容記錄」,這一過程並不需要申請搜查令或經過任何司法審查程序。只有當涉及文件內容時,執法機關才會「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向法庭申請法院手令(搜查令),以檢取任何文件或資料作為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