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圖見此
《生物多樣性公約》的概念,首先於1987年由聯合國環境組織提出,於1992年里約熱內盧的地球峰會上簽署。中國早在1993年《公約》生效時已是締約國,適用範圍亦於2011年5月9日延伸至香港。《公約》第六條要求締約方,確保他們的《生物多樣性策略及行動計劃》(BSAP),「納入到社會上可對生物多樣性造成影響的所有相關界別的規劃和活動裡」。而《愛知生物多樣性目標》目標十七則要求:「到2015年,各締約方已經制定、作為政策工具通過和開始執行了一項有效、具參與性的最新國家生物多樣性戰略和行動計劃。」
在漁護署的BSAP網頁上,已明白無誤地說明:「雖然締約方在2002年承諾,在2010年前會顯著地減緩生物多樣性的損失速度,但是這2010年生物多樣性目標尚未完全實現。在這個背景之下,締約方在2010年於名古屋通過《2011-2020生物多樣性策略計劃》,以促使所有國家及持分者在未來十年透過採取全面的行動保護生物多樣性。《策略計劃》包括圍繞5個策略目標制定的20個名為《愛知目標》的綱要目標。」
官腔中的《愛知目標》達標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