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法》相當於澳門的《新聞法》,是確保新聞自由得以保護,新聞工作者的職業得到重要保障的法例。要明白今天澳門的新聞工作環境,了解過去幾年有關澳門《出版法》修法的爭議,以及業界如何與政府在修法問題上角力,是很重要的一課。
這次修法,可以分成兩個階段。兩個階段的爭議重點不一,相同的是,結果都以政府讓步終結。可是,澳門新聞工作者的法律保障,其實沒有因為政府的讓步而增加。
第一階段:政府無立場,業界無共識
澳門特區政府在2011年9月12日,宣佈將針對《出版法》和《視聽廣播法》兩法的修訂進行諮詢,新聞局局長陳致平在宣佈消息時即強調「政府對修改《出版法》和《視聽廣播法》沒有既定立場,在進行民意調查及修法過程中均持開放態度,歡迎社會就修改《出版法》和《視聽廣播法》,以及進一步保障言論自由、新聞自由等發表意見。」(2011年9月13日《市民日報》P04版)政府當時雖然強調“沒有既定立場”,但對修法希望處理的問題,卻相當清楚,「現行《出版法》和《視聽廣播法》頒布20年,……當中的一些問題仍未得到解決,例如《出版法》中提及設立出版委員會和《視聽廣播法》中規定設立的視聽廣播委員會,以致新聞工作者通則等都未有設定,互聯網應否受到《出版法》或《視聽廣播法》監管,政府對傳媒的資助等問題都可以在修法中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