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對於打擊濫用公屋個案,政府再有新猷,房委會計劃修訂《房屋條例》,將「嚴重濫用」公屋的行為刑事化,建議最高罰款50萬元及監禁1年。何謂「嚴重濫用」?房委會資助房屋小組主席黃碧如表示第一種是收取金錢利益後,將單位分租;另一種是租戶不在單位居住,但將單位用作商業用途。換言之,房委會不建議規管居住租戶的商業行為,黃碧如解釋部分街坊會補習或做手作幫補家計,擔心日後變為犯罪。她又強調並非設KPI「捉咗幾多人上法庭」,目標是減少濫用個案。
黃碧如表示今日房委會開會通過「方向性」建議,具體細節仍要研究,日後再向立法會房屋事務委員會諮詢並審議。政府早前向立法會提交今年24條法案,當中包括加強對濫用公屋資源執法的法案中,列明有意提高獲授權人員的執法能力,以便有效調查及迅速起訴。據傳媒引述,房委會下月3日會諮詢立法會,爭取在4月提交修例建議,爭取在明年中實施。
她表示修例方向主要打擊「嚴重濫用公屋」的個案,其中一種被界定為「嚴重濫用」的行為,是租戶收取金錢利益,再將公屋單位分租,讓其他不合資格的人士,佔用該公屋單位。第二種「嚴重濫用」行為,是租戶不住在該公屋單位,但將單位用作商業用途。房委會建議最高最高罰款50萬元及監禁1年,不過黃碧如承認法院鮮有判至最高刑罰,而「真係處罰幾多」則是法院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