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早前以「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罪名拘捕一名涉嫌在網上召集網友到旺角參與非法集會、衝擊警方及癱瘓鐵路的網民,令活躍於各大討論區的用戶一時之間人心惶惶,擔心會因網上言論而招致刑責,惹禍上身。
《刑事罪行條例》(香港法例第200章)第161條「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是當局在1993年藉《1992年電腦罪行條例草案》修訂《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而來的,當時的保安司解釋,新增條文的目的是對進入電腦以進行犯罪前準備工作,但又不足以構成詐騙罪的行為予以懲處。
二十多年過去,科技發展遠超想像,檢控部門亦利用條文1(a)條意圖犯罪(從使用電腦以後任何時間),去處理各式各樣與廣義「電腦」相關的罪行,由偷窺、騙案、散播謠言、網上恐嚇至售賣盜取訊號的路由器,當局亦可用這罪名一網打盡。
「不誠實取用電腦」從原本立法時主要針對用電腦進行詐騙的預備工作,演變到今天當局口中「透過使用電腦干犯其他罪行」,猶如網上術語「萬能Key」。這法例容易為執法部門引用的原因,主要在於條例本身描述的犯罪行為十分廣泛,任何人有犯罪意圖或目的而取用電腦,不論在取用電腦的同時或日後任何時間,即屬違法,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五年。根據(1)(a)條,只要有合理懷疑使用者取用電腦作出的行為有犯罪意圖,執法部門已經可以行動,有機會選擇性引用針對網民,威脅網絡言論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