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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文章

新移民搶資源?且用數據說話

談終院判綜援,講倫理可能無乜說服力。我地講d好淺既數字同邏輯。

(1) 無論終院對於綜援怎樣判,每日150個單程證既限額係唔會因此而變的,大陸人無得突然大量湧入的。

(2) 未滿七年可以「申請」綜援,但都要審批的,唔是你來到就可以任拿的。

(3) 現時單程證既限額,係未用哂的。2012年年中至2013年年中,持單程證來港的有47900人。

(4) 申領綜援人士須符合居港7年的規定,是在2004年1月1日才生效,即係之前都是未滿七年就可以「申請」綜援,包括港英時代。2003年亦即未滿七年就可以「申請」綜援的最後一年,領綜援的新移民人數,總共是71927人,並不是幾十萬人食綜援,更不是所有新移民都拿綜援。

據終院判詞,2002年6月數字,新來港人士領取綜援的比例,是16.6%。2003年3月,新來港人士中,只有18%領取綜援。就算是新移民中的貧窮住戶,據《一二年香港貧窮情況報告》,領綜援比率為26%,而在職比例高達70%。

http://inews.mingpao.com/htm/Inews/20131217/gb21445y.htm

所以當話人攞終援時,就算唔理當中孤兒寡婦老病傷殘人士既需要,都要睇,大多數新移民帶來的是勞動力。

傻豬在野

香港人總會講過一次:「傻豬黎架!」

很多人講了過百過千次。我幾乎每日都講,對人講,對動物講。

我們的動物名字,最後總喜歡加個「豬」字。

年輕的情侶,都會毫不尷尬的當眾互稱「豬豬!」

我們都是那麼愛豬嗎?我不肯定,但即使不,豬在我們心目中都依然是「傻的」「單純的」「善良的」「可愛的」。

但奇怪是,在野外生活的「傻豬」卻一直被妖魔化。

有說他們喜怒無常!會襲擊人類。有說他們會翻土拆田,是為害獸。有說他們長了長長的獠牙,極具戰鬥力,鮮有天敵。 是以野豬,要先誅而後快。

在這個前題下,「民間野豬狩獵隊」荷槍實彈的去獵殺野豬就變得理所當然,什至或多或少的「自以為」或「被以為」是人民英雄。但原來子彈背後,他們可能只是一群嗜好狩獵的特權份子。

在一次很偶然的機會下,我和一班動保朋友發覺,「兇猛的野豬」可能只是一個騙局。

「2014年施政報告動物政策建議」

特首正就來年施政報告內展開諮詢,數位動保界的朋友提出以下建議,內容包括成立動物警察、監控寵物繁殖政策、實施「捕捉、絕育、注射、放回」政策、成立法定委員會監察海洋公園運作、野豬狩獵隊納歸漁護署或重歸警隊,以下是具體政策建議背景及內容,如你同意以下信件內容,可在下款寫上閣下姓名,電郵致:[email protected]

你亦可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見,讓我們一起為動物出聲﹗
相關活動亦可參考以下Facebook event: https://www.facebook.com/events/179559118918619/?source=1

致行政長官:

就動物政策提出施政與財政建議

香港雖為國際城市,但因社會長期偏重經濟發展,缺乏人文與生命關懷,以致動物政策非常落後,導致以下情況:

1. 虐待動物情況屢見不鮮,由警方、漁護署及愛護動物協會組成的「動物守護計劃」成效不彰,破案率低;
2. 繁殖條例漏洞令劣質繁殖情況嚴重,繁殖及販賣動物者無須專業知識,亦無須領牌,亦在高密度的住宅區內開業,不受監管;
3. 漁護署多年來實行「捕捉殺害」政策,每年均有一萬三千多隻社區動物被殺,當中多是健康、年輕、無傷害人的動物;

立法會明年推公開資料政策

圖:立法會秘書長陳維安替臨時立法會在深圳開會時的開支「解密」,發現較多單據和用膳有關,亦有單據顯示購買「視窗3.1系統」。

(獨媒特約報導)立法會秘書處將正式制訂公開資料政策,把公眾索取資料的要求正規化。為機密檔案如沙士、新機場、梁展文、觀龍樓護土牆倒塌等事件,訂定最長50年的封存期,而非保密檔案的最長封存期為20年。政策將於明年1月1日正式推行,預計首批逾千個的非保密及密的檔案將於明年底逐步推出。

市民可以透過書面申請免費借閱已公開檔案或資料,處方將在21天內處理。機密檔案則會在25年內進行一次覆檢,之後每4年一次,最長封存期是50年。不過,封存期內公眾仍可提出原因申索。秘書處有權根據9項理由拒絕披露資料或檔案,如普通法禁止披露的資料、與法律訴訟程序有關的資料等。處方亦從善如流,删除諮詢期間引起公眾憂慮的拒絕原因:「行政管理委員會認為不宜披露的資料」。

福利權利光復日

2013年12月17日,終審法院判一名單程證女子申請綜援被拒上訴得直,並宣布申請綜援要至少在港居住滿七年的規定是違憲。雖然這個消息在社會上引起了激烈的爭議,甚至有反對判決的網民要求人大釋法,但對筆者來說,這判決實在是一個令人鼓舞的好消息,因為這個判決為受被壓迫的新移民討回一個公道,亦彰顯了福利權利(welfare rights)的理想。

社會救濟,是社會福利制度的主要政策之一。綜援作為香港現行社會保障制度的安全網,對生活遭遇困難的市民給予適當的救濟,以維持他們基本的生活水平。可是,在過去十多年來,每逢香港經濟不景,綜援人士都會成為政府「開刀」的主要對象,而對於「申領綜援要居港滿7年」的要求,不少人都習以為常地覺得十分合理,但你又知不知道實施這個規定背後的歷史呢?

福利權利不斷地遭到打壓

一切要從1998年說起,當年政府聲稱鑑於綜援個案數量和開支激增,因而檢討綜援計劃的安排。而當年的社署署長梁建邦亦曾公開表示,綜援的金額過高會「養懶人」,又透過電視廣告抹黑領綜援的人士,導致社會上開始漸漸有「綜援養懶人」、「綜援耗用政府大部分資源」、「綜援被濫用」等論調。

阿杜:栽種有時

阿杜從容不迫,無憂無慮。對於八年前的決定,他的解釋是:「人生就像是到歐洲旅行,出發前決定了要遊覧幾個國家,不能因為意大利風景優美而逗留太久,否則將會影響餘下行程,沒有足夠的時間欣賞其它國家的景緻,終致後悔。」

阿杜全名是杜日文,他和太太Teresa八年前退休享受生活。他把成衣生意交給姊姊,轉行做農夫,那年阿杜45歲。他告訴我,年青時覺得生命是30歲要有自己的生意,45歳服務社會,60歲退休。後來發現有機耕種能同時滿足兩個願望,決定提早退休。他說:「退休是簡單、自給自足的生活。」

於是他學習有機耕種,在粉嶺鶴藪郊野公園旁租了五萬呎農地耕種。由於田在一條山溪的上面,他們為農場取名川上。Teresa笑說雖然農場有個和式名字,阿杜又叫「日文」,他實在沒有日本血統。

夫妻兩人開路,建造灌溉系統,邊學邊做。他們用了三個月,一塊磚、一塊磚的,用了365塊磚,在田邊的山坡上開出一條小徑,方便出入。阿杜由不懂耕種到學識,還要思考怎樣把種出來的農作物賣出去。後來認識了Dora,阿杜開始和土作坊合作,再不用擔心種出來的食物會浪費掉。

阿杜說,「安心」對農夫很重要。川上有粟米認養計劃,即使只是顧客的口頭承諾,但阿杜知道,粟米成熟便有人「認領」回家,不論數目多少,即使少至一根也不會浪費,他便心安。

終院判辭:選舉權和申請綜援居港年期毋須劃一

(Now新聞截圖)

終審法院判「綜援申請人必須居港七年」的限制違反基本法第三十六條,回復至「居港一年」。網上有人認為,此案例將會影響公共房屋申請,甚至選民資格的釐定。其實,法庭在判辭的98段至104段已就這部份提出意見,法庭指出,單單為了統一而將申請綜援、申請公屋、接受公營醫療服務以及投票權資格劃一的做法,並非恰當的目標。享有不同的權利要有不同的理據。

玩升降機社民連成員認罪  續爭全民退休保障

(獨媒特約報導)今年4月立法會審批政府財政預算案時,社民連聯同人民力量展開拉布,爭取實施全民退休保障。社民連議員助理黃浩銘及成員林翰飛於審議期間,將立法會前往議事廳的專用升降機的所有樓層按掣按下,被律政司以「企圖妨礙前往或離開立法會會議廳範圍或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的立法會議員」起訴。兩人今日(12月17日)在裁判法院承認所有控罪,法官考慮到兩人動機是為了香港的老人家好,但所用的方法並不恰當,判兩人各罰款$1,500及$3,000。

黃浩銘於判決後在庭外表示,他們認罪不等於認同該條例。該條例訂立於1985年,當時立法會沒有直選,根本無法將民意帶入立法會;而且該條例對於「妨礙」一詞定義過於寬鬆,不夠清楚,所以黃浩銘認為需要修改該條例。

黃浩銘又指是次檢控是政治檢控,因為律政司曾經發信諮詢立法會管理委員會,要求13名立法會議員表示是否需要起訴兩人。黃浩銘認為檢控受立法會議員的政治考慮影響,此舉破壞香港法治,明顯是政治檢控。

不足以造成立法會流會

談動保,先學會當一粒稱職微塵。

人,不做運動,就很易生病,道理顯淺易明。
同樣,社會不做運動,也就生病,而生病的社會,自然需要社會運動,理所當然。
爭取動物權益保障(簡稱動保),其實就是社運,姑勿論是倡議「爭取成立動物警察」、還是七、一遊行反對「發牌動物繁殖」、抑或是生活上罷買皮草羽絨,實情是:藴釀的動物權益在發酵成長。

然而,「談爭取、講權益」,就得要有受害者。而受害者,往往正是社會運動的倡議者或參加者。動保---有別於其他社會運動,受害者郤是有口難言的貓狗牛豬海豚雞鴨鵝等動物。故此,我們無法期望撞牆海豚 Pinky 與遇害唐貓麗麗聚首一堂,共商遊行包圍政總大計,更莫說要策劃野豬 Tommy 仔衝擊警方鐡馬。

「子非魚、焉知魚之樂?」,在莊子金口所宣下,千多年至今,維護動物權益的人,到底又憑什麼理據為動物發聲呢?

不得不承認,我們的確不是一尾魚,既沒有鰓也沒有魚鱗,充其量到了一定年齡,眼尾無可奈何出現魚尾紋而已。儘管如此,作為人類,與生倶內的靈性, 軀使我們格物致知、從中學會放下高高在上的身段,向大自然的偉大屈膝謙卑。動保路上的義工,不論走在前線還是幕後,謙卑和尊重動物使他們能感知動物世界,縱然我們不是魚,我們郤看到魚眼下的水世界。

這樣的論述難免有點抽像吧? 那麼, 就容我分享一些經歷和感受。

申綜援來港七年限制違憲終院判決小析

編按:一名2005年持單程證來港的女子,在來港第二日後丈夫便去世,該女子申請綜援被拒,因而提出司法覆核。終院今日判女子上訴得直,裁定來港須滿七年才有資格領取綜援的規定違憲。謝連忠律師撰文小析,指綜援屬「社會福利」,而《基本法》對維持社會福利有條文說明不能削減,終院亦指有關行政措施沒合理基礎,政府亦承認有關措施不是為了減少綜援開支。

根據《基本法》第36條,香港居民有依法享受社會福利的權利。社署就綜援資格的「七年居住」限制,是於2004年一月一日實施,乃一項政府行政規定。終院指出,社署有權就社會福利訂立行政規定,但此等行政規定,若「顯著地缺乏合理基礎」(manifestly without reasonable foundation),法院才會視之為違憲。

社會福利不屬於基本人權,綜援符合社會福利定義,政府有權酌情決定福利政策。《基本法》第145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原有社會福利制度的基礎上,根據經濟條件和社會需要,自行制定其發展、改進的政策。」一些取消或減少原有社會福利的措施,只要有証明是用於發展、改進和維持整體福利制度的持續性,仍可視為沒有違反基本法第14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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