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已過半百的人生道路上,1989年6月是我生命的重大轉折時刻。那之前,我是文革後恢復高考的第一屆大學生(七七級),從學士到碩士再到博士,我的讀書生涯是一帆風順,畢業後留在北京師範大學任教。在講台上,我是一名頗受學生歡迎的教師。同時,我又是一名公共知識分子,在上世紀80年代發表過引起轟動的文章與著作,經常受邀去各地演講,還應歐美國家之邀出國做訪問學者。我給自己提出的要求是:無論做人還是為文,都要活得誠實、負責、有尊嚴。那之後,因從美國回來參加八九運動,我被以「反革命宣傳煽動罪」投入監獄,也失去了我酷愛的講台,再也不能在國內發表文章和演講。僅僅因為發表不同政見和參加和平民主運動,一名教師就失去了講台,一個作家就失去了發表的權利,一位公共知識人就失去公開演講的機會,這,無論之於我個人還是之於改革開放已經30年的中國,都是一種悲哀。
想起來,六四後我最富有戲劇性的經歷,居然都與法庭相關;我兩次面對公眾講話的機會都是北京市中級法院的開庭提供的,一次是1991年1月,一次是現在。雖然兩次被指控的罪名不同,但其實質基本相同,皆是因言獲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