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單香港的自治權是中央授予的, 而且它如何用也受中央調控的.
中國沒有民主,香港如何有民主.
[轉載自明報]
香港自治權是中央授予的
2007年6月6日
人大委員長吳邦國周三提醒港人,香港特區的高度自治權源於中央授權,不是香港固有的。
吳邦早上在人民大會堂舉行的紀念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實施十周年座談會上指出,中國是單一制國家。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不是香港固有的,而是由中央授予的。
吳邦國說,基本法總則第一條開宗明義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第二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第十二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
吳邦國指出,這些規定明確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表明香港特區處於國家的完全主權之下。中央授予香港特別行政區多少權,特別行政區就有多少權,沒有明確的,根據基本法第二十條的規定,中央還可以授予,不存在所謂的剩餘權力問題。從這個角度講,基本法是一部授權法律。全面準確地理解這一點,對於保證一國兩制方針和基本法的貫徹實施,正確處理中央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至關重要。
吳邦國又指明,對香港實行以行政為主導的政治體制,基本法作了一系列規定。這套政治體制既保留了香港原有政治體制中行之有效的部分,也適應了香港回歸祖國後的現實需要,是實現「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最好的政權組織形式。全面準確地把握這一點,對於保證「一國兩制」方針和基本法的貫徹實施,正確處理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立法和司法三者的關係,也是至關重要的。
他指,基本法明確規定,行政長官既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也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首長,不僅要對特別行政區負責,還要對中央政府負責。
他又引述鄧小平1987年4月會見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委員時明確指出:「香港的制度不能完全西化,不能照搬西方的一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