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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敬慈﹕集體談判權 促進社會經濟發展

2011年是中國第十二個五年計劃的開端。「十二五」的重點之一,是擴大內需,提高勞動收入在國民生產值中的比例。據報道,中央計劃未來5年最低工資的升幅每年20%,並開始訂立《工資條例》。

雖然1978年改革開放以來,經濟高速增長,可是工資佔GDP的比例卻持續下跌,1983年是57%,2005年變成37%,同期的投資回報卻增加了20%,但透過最低工資的調整已無法滿足目前工業關係的需要。例如,在2004年開始出現「民工荒」和很多工人的罷工堵路事件後,深圳特區的最低工資從2004年的610元增加到2007年的850元人民幣,增幅40%。然而,包括深圳市在內的珠三角地區勞資關係並沒有改善的趨勢,去年5月到7月間席捲全國的罷工潮就是很好的驗證。

本月6日和7日,香港城市大學舉辦了「中國的新勞動法規——實踐與挑戰」國際會議,會議上國內外學者普遍認為,2008年實施的《勞動合同法》沒有達到保障工人權益和穩定勞資關係的效果;目前體制內外應該互相配合,推動集體談判權的落實。只有這樣,才能帶來穩定的勞動關係和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工人抗爭愈來愈以集體形式進行

原因是工人的抗爭手段已愈來愈以集體的形式進行。其次,今天工人的要求已不再像1990年代那樣,以法律規定的個人權利為理據,而是以集體利益為基礎,例如他們現在要求的是合理工資。引起廣泛關注的南海本田工人要求增加工資800元產生了廣泛的社會效應,其後的很多罷工,包括遠在大連的7萬罷工工人,都是以800元為目標(《財新網》2010年9月19日)。另外,罷工的工人領袖不再是隱形的,而是透過選舉或推舉出來的工人代表,並已經可以與資方進行談判。在這樣的背景下,可以預期,沒有引入集體談判機制和強化廠房工會的角色,罷工潮將周期性的出現,經濟增長愈快和通脹愈高,罷工潮的頻率就愈高。

罷工最集中的廣東省和深圳特區在去年加快了《廣東省企業民主管理條例》和《深圳特區集體協商條例》的立法。集體談判權是聯合國國際勞工組織(ILO)規定的三大核心勞工權利之一(其他兩個是工會組織權和罷工權),已經有150多年歷史。集體談判的出發點雖然是規管工人的罷工,但也可以達至平衡勞資關係,減少社會衝突,保障社會生產力的良好效果。

沒罷工權 集體談判權如虛設

可是,在廣東和深圳即將通過法例的前夕,香港的商會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游說中央政府,反對集體談判立法,迫使立法暫時擱置。這同香港是全球很少數沒有集體談判立法的地方有關。城大會議的很多與會者認為,沒有一種有效的制度處理集體勞動糾紛,只會令社會繼續兩極分化,勞資衝突繼續惡化。但也有與會者認為,即使有立法,要在目前的中國推動有效的集體談判仍然是很困難的事。最大的障礙是工人的組織權和罷工權沒有足夠的保障。

工人可以組織工會,可是所有工會都必然接受地方總工會的領導,而地方總工會又和地方黨政連為一體,地方黨政又和外來資本有利益關係。至於罷工權,更加在1982的《憲法》修改中被取消。在廣東省和深圳特區的新立法(草案)之下,工人假若沒有提出集體談判的要求而罷工,可能會被視為違法。沒有明確的罷工權和組織權的支持,集體談判權可能形同虛設。所以民間社會既要支持集體談判權的立法,也要繼續關注組織權和罷工權的落實。

原文刊於《明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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