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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思企業社會責任的意義

重思企業社會責任的意義

香港社會服務聯會(社聯)於二月十一日表揚1765 間符合社聯有關「實踐良好企業公民精神」的企業,當中包括剛獲新財團注資不久便即裁炒207人,佔全體員工22%的亞視、去年錄得五億盈餘也裁減五十多人的無線,與及盛傳會裁員的匯豐銀行,引發罷工的電訊盈科和G4S警衛公司,和銷售雷曼迷債而引起連場風波的星展銀行亦在嘉許名單上,與早前被大專師生監察無良企業行動批評剝削建築工人的新世界中國,其同屬新世界發展的新創建集團更獲得「全面關懷大獎」。

這事無不諷刺,令人不禁懷疑社聯的評審標準,經社會連番批評後,社聯仍只回應,企業裁員與否並非評審標準,而企業獲得嘉許,是用六項準則評分,包括須關心員工家庭、鼓勵義務工作、聘用弱勢社群、推動環境保護、傳授知識技術及樂於捐助社群。當全球企業的財富比國家的還要多,當資金可以全球流動而勞工卻沒有流動自由,令擁資的人更能享有利益的全球化經濟下,這六項企業社會責任的要求,不是太低了嗎?不要忘記,企業的利益還是靠社會和環境來承擔的。

嘉許典禮場外數百人的抗議,正反映了港人對企業社會責任意識的提昇,不再是企業員工工餘時參與義工或百萬行,這亦是一個機會讓我們重思定義。企業社會責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簡稱CSR)重點在於企業在商業運作的同時,須顧及社會和環境所造成的影響和永續發展,包括對員工、顧客、供應商、社區團體、母公司或附屬公司、合作夥伴、投資者和股東。因此企業對於參與在產品或服務(包括外判商)整個生產鏈的勞工,都有責任去確保他們免受剝削。

「說到發展,那說該致力於社會和經濟並行的進步,僅僅增長財富,得以公平分配是不夠的;僅僅推進技術,使土地更適合於人居住也是不夠的。」(《民族發展》通諭34)過去我們都會合理化「企業的目標就是牟利」這個想法,但通諭就是告訴我們,經濟發展需與社會發展並進。

聯合國前秘書長安南在二十世紀末努力推動企業社會責任,聯合國總部就在2000年7月的達沃斯世界經濟論壇年會上正式啟動「聯合國全球盟約」計劃,這項計劃呼籲各企業須遵守在人權、勞工標準以及環境方面的九項基本原則。這些基本原則來自於《世界人權宣言》、國際勞工組織的《關於工作中的基本原則和權利宣言》以及關於環境和發展的《裏約原則》,目的是動員全世界的跨國公司直接參與減少全球化的負面影響。

在社聯典禮上擔任主禮嘉賓的財政司司長曾俊華在致辭時,雖未有點名批評個別企業,但他亦強調得獎企業現時應與員工共渡時艱:「企業如果因為一時困難而進行裁員的話是十分不智,這樣不單會令寶貴資源流失,亦都會為社會帶來不良影響,企業應該確實履行企業公民的社會責任,非到最後關頭都不要裁減員工。」期望政府不要只作口頭呼籲,更可以與民間共同監察和推動企業社會責任。

本文原刊香港天主教正義和平委員會於2月19日公教報專欄"義筆容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