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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發現有不少康樂及文化事務署轄下的休憩設施,均設有開放時間,筆者不禁一問,為何這類公共空間會有時間限制?其限制目的為何?難道晚上便不能使用這些公共空間?先回答這些問題之前,相信大家仍對數月前的寒冬天氣下,一邊廂有露宿者在隧道睡覺,被食環署職員把床被噴濕;而另一邊廂均有特首到避寒中心,探訪露宿者的一慕還力力在目。相信公共空間在晚上被關上,與食環署用水噴濕床被的手法,也是針對露宿者露宿香港街上的方法之一。
露宿者對城巿空間實踐
列斐伏爾的空間理論是建基於日常生活,日常生活即人類社會的基本屬性。從他的社會空間實踐(spatial practice)理論,認為塑造人們日常生活空間結構的重要元素,就是人們在空間內的行為活動。社會學家便提出人們在某個空間內進行他們的社會生活,空間的面貌透過人們在空間內的活動行為所形成。因為有了人的行為,空間才有其特殊的意義,例如師生在課室上課、長者在休憩公園下琪、上課族在午膳時間在泳池游泳等,由於人們進行著不同的活動,在強化了空間的使用價值的同時,更建構了特定的空間面貌。空間實踐的基本要素則是身體,列斐伏爾認為人的一舉一動均屬於人體的「自然」節奏,包括呼吸及心跳等行為,人們身體的變化存在的意義就是透過這些屬於人體的「自然」節奏行為所肯定和體現。
其實人們在城市中的生活節奏,也就像身體的自然節奏,體現出城市空間的結構和形態。人們的身體佔據了實質的空間,身體是作為實體世界的接觸點。人們日常生活的空間中,嘗試以以身體努力爭取和開拓屬於他們的生活空間,就如露宿者為了能夠爭取更多的生活/存空間,來進行他們的日常生活而運用他們的財物及身體佔用公園的椅子或天橋底。露宿者便利用他們的身體,以身體力行的方式,在城巿的空間進行空間實踐,從中延展出屬於他們在城巿中的生存空間。
受限制的日常生活的實踐
列斐伏爾又指出現代資本主義通過擴展其在整個空間對所有事物運作的操控,令日常生活的空間不斷受到商品空間和國家界域的限制和「異化」。我們從公共空間上針對露宿者的措施,天橋底被圍上鐵欄、公園的長椅把手設計,均是希望令露宿者不能使用到這些公共空間,生怕他們留宿在這些公共空間,阻礙他們的身體對城巿空間的日常生活的實踐,正正體現了國家界域所施以的限制。
公共空間的使用權限
這些設計還篩選了誰沒有權利使用這些公共空間,就是露宿者被排除在使用這些公共空間之外。其實露宿者已經在大眾不使用公共空間的時間下,才利用這些公共空間作為留宿,難道露宿者真的沒有使用公共空間的權利。可笑的是,由於要趕盡露宿者使用公共空間的權利,從而規範了本來開放靈活、可塑性高的公共設施的用途,但亦同時限制了人們的身體在城巿空間的日常生活的實踐。
為了對抗資本主義通過擴展其在整個空間對所有事物運作的操控,令日常生活的空間不斷受到商品空間和國家界域的限制和「異化」,列斐伏爾便提出「城市的權利」和「差異的權利」,作為實現日常生活對資本主義的批判。
「城市的權利」指的是城市及其居民,有權拒絕外在力量的單方面控制,就如國家界域的限制,即政府各種針對露宿者的措施。「差異的權利」是「城市的權利」邏輯的進一步延伸,也就是反對資本主義空間生產的商品性所造成的城市空間的類同,反對資本主義不斷令空間變得同質,期望能達到的最終目標是把空間的交由大眾掌握,為大眾服務。如何能夠實現差異空間,列斐伏爾給出的答案便是實現地域範圍的自治,通過實現這種自治,才能恢復新的日常生活,而居民也可以根據自治的原則組織日常生活。
開放公共空間的生活實踐
筆者認為政府針對露宿者聚集及群居,對人們使用公共空間做成的限制,也同時限制列斐伏爾提出居民根據自治的原則組織日常生活的可能性。其實可見近年,政府在共公空間針對露宿者的措施與日俱增,然而根據去年,由香港城市大學和其他非政府組織的統計顯示,露宿者的數目較8年前,社會福利署統計全港只有300多名,估計已增至現時的1600多名,可見這些措拖未有成效。筆者建議政府在露宿者問題,不要以針對公共空間措拖的鴕鳥政策處理,理應探究數目激增的背後原因。另一方面,不應為公共空間設下使用限制,讓巿民能夠真正達到城巿空間的生活實踐。
筆者為嶺南大學文化研究碩士畢業生
文章原載於《信報》-時事評論-「文化論政」-2016年6月6日
本欄逢周一見報,由「香港文化監察」邀請不同意見人士討論香港文化及文化政策狀況,集思廣益,出謀獻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