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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達政見變選舉開支 網上選舉廣告限制須清晰

表達政見變選舉開支 網上選舉廣告限制須清晰

莫乃光議員就《立法會選舉活動建議指引》公開諮詢之意見書 (2016年4月1日)

選舉管理委員會就《立法會選舉活動指引》提出修訂建議並諮詢市民意見,希望當局以維持選舉公平公正及保障市民發表政見的空間和自由為基礎修訂指引。

就諮詢文件各部分,我的主要意見及建議如下:
1. 監管確保功能界別選民專業資格 保障選舉公平公正
2. 選舉廣告定義過闊 應清晰列明不公平情況
3. 表達個人政見可能違法 限制選舉資訊流通

第三章 功能界別 選民登記部分

監管確保選民專業資格 保障選舉公平公正

立法會資訊科技界功能界別選民的登記資格是基於其在《立法會條例》( 第542章)內訂明團體的會員身分。近日傳媒報導,有立法會選舉資訊科技功能界別合資格團體,與其他協會合辦會員推薦計劃互換會員,透過此類計劃令非屬於條例訂明團體的會員成為功能界別選民。然而,該合辦協會之會員入會資格模糊,現時除了由合資格團體自行審核,並無任何機制確保團體之會員有符合法例要求的專業資格及學歷,嚴重欠缺透明度與公平性。

當局在登記為選民的資格部分,應考慮設立機制監管上述情況,如要求合資格團體確保這些會員持有認可的專業資歷,或在喪失登記資格部分,加入「透過其他方式加入認可團體而並未持有合相關的專業資格」為其中一種情況,以堵塞漏洞。

過往部份專業團體多次在選舉年以會員互換方式,令非功能界別合資格團體會員直接成為選民,避開須做滿一年會員限制,又曾被揭未有將欠交會費的會員剔除出會員名冊,令一些已不符資訊科技界選民資格的人仍可以繼續投票,不合乎法例規定。
當局應調查資訊科技界功能界別的合資格團體中設有會籍互換安排的情況,向資訊科技界的訂明團體索取資料,查核選民登記資格及監察會籍管理,並進行主動抽檢及調查,以確保符合法例規定及選舉公正性。

第八章 選舉廣告部分

選舉廣告定義過闊 應清晰列明不公平情況

政府在諮詢文件的8.3 段對選舉廣告的定義為:「任何人士或組織在選舉期間 ,或者之前, 透過任何形式發布的物料,直接或間接呼籲選民投票或不投票予某些候選人或屬於某些組織或團體或與某些組織或團體有連繫的候選人,不論是否載有候選人的任何姓名或圖片, 視乎當時的整體情況 ,有關物料亦可能會被視作選舉廣告,因在有關背景下閱讀,有關物料可能令選民可以合理地識別出當中所指的某候選人或某組候選人的身分」

以上定義過於寬廣,幾近含糊。據此定義,市民(非候選人也非候選人的選舉代理人)不論何時以何種方式發表個人政見,均有可能被認為是屬涉及開支的選舉廣告而觸犯法例,限制了市民表達個人意見的空間。當局採用該定義的目的若是為阻止某些不公平助選行為,應直接列出該等情況,明確修訂用意。

表達個人政見可能違法 限制選舉資訊流通

8.4段中,「為促使某候選人/候選人名單當選或阻礙其他候選人/候選人名單當選而透過互聯網平台 (例如網站、社交網絡、通訊網絡等 )發布的訊息, 均屬於選舉廣告。但是, 若網民只是為了發表意見而在互聯網平台分享或轉發不同候選人的競選宣傳,但沒有意圖促使或阻礙任何候選人當選,則上述分享或轉發通常不會被理解為發布選舉廣告。」此項定義同樣含糊。一般而言,網民在社交媒體或網站轉發的文章或選舉廣告以表達個人對候選人的立場,屬於個人政見,但難以定奪是否有意圖促使或阻礙任何候選人當選。在此項定義下,發表或轉發任何與選舉相關私的訊息均屬廣告,包涵範圍過於廣闊,發表個人意見將有機會涉及選舉開支及觸犯法例,限制了一般網民的網絡言論自由。

選舉廣告定義含糊 執法困難

另外,「假如網民是受候選人/名單上的候選人或其助選成員指使而在互聯網平台分享或轉載其競選宣傳,以促使或阻礙候選人或一些候選人當選,則該發布便屬該候選人或該些候選人的選舉廣告,所涉及的任何開支均須計入候選人/ 候選人名單的選舉開支內。」在執法層面,如何決定何為「指使」,首次轉發後其社交媒體網絡朋友自行轉發的數量、是否針對目標廣告對象等因素難以控制,若全部計算為選舉廣告開支似乎並不公平恰當。

網站/社交媒體迅速興起和發展,因為迅速分享、傳播量高的優點, 成為了現時選舉活動中不可或缺的一種媒介,當局應與時並進,清晰界定在社交媒體上的訊息,分辨個人政見和選舉廣告, 並且確保網民在沒有商業基礎下發表個人意見,不會因為涉及選舉開支而違法。

立法會秘書處資料研究組2015年10月發表《選定地方就選舉中運用社交媒體所作的規管》,選取了英國、新西蘭、加拿大三個選舉結構和香港相近的地區,比較其對選舉廣告的定義,法例就刊登於社交媒體的選舉廣告提供的豁免以及規管,以及對第三者參與競選宣傳所作的規管,值得當局參考。

研究豁免個人政見 清晰規定選舉網上廣告開支

當中,新西蘭的法例就刊登於社交媒體的「選舉廣告」提供豁免,認為選舉廣告不應包括在沒有收授款項的情況下, 個別人士在網上發布的個人政見。加拿大亦有相近豁免,法例規定選舉宣傳並不包括在非商業基礎上,個別人士透過 “互聯網 “傳達個人政見的行為。

現時很多網站/社交媒體都有付費廣告形式,用戶可以選定特定群體,利用社交媒體的功能針對目標群眾顯示廣告。英國規定候選人必須把各種廣告成本 ( 包括網站或 YouTube 短片的設計及製作費 ) 計入選舉開支,新西蘭則有更清楚明確的定義,規定在網上進行選舉宣傳的開支包括準備、設計和發布廣告的費用,以及網頁寄存費都應計入選舉開支,但不包括建立和維修網站軟硬體基礎設施的成本,而在 Facebook 或 Twitter刊登付費廣告的費用須計入選舉開支。當局應研究例如個人政見豁免等方式以保障市民發表個人意見的自由,並列明清晰的選舉開支計算規定以確保選舉公正性。

莫乃光立法會議員(資訊科技界)辦事處
2016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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