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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專業團體對於港大校委會否決委任陳文敏教授成為港大副校長一事之聯合聲明

18專業團體對於港大校委會否決委任陳文敏教授成為港大副校長一事之聯合聲明

對於9月29日港大校委會以8票贊成、12票反對,離奇地否決物色委員會的唯一推薦,拒絕委任陳文敏教授成為港大副校長,我們深表憤怒,亦對此決定予以譴責。與此同時,我們對港大校委會還沒有就其決定作出具體解釋感到遺憾。

但更令我們擔憂的是,據校委會本科生代表馮敬恩所述,校委會內一眾鼓吹否決任命的校委在會議中大放厥詞, 搬出一大堆莫須有式的原因作拒絕的理據。一時以Google Scholar 搜尋陳教授次數極少(要知道其實法律系學者或法律系學生均有獨特搜尋軟件,極少以Google Scholar作為搜尋器)或沒有博士學位,甚至無聊至曾否問候盧寵茂也成為副校長的條件之一。

陳教授在港大服務30載,並曾擔任港大法律學院院長12年,更於2003年獲前終審庭首席法官李國能委任成為香港唯一一位名譽資深大律師,以表揚他的教學成就。可見一眾否決任命的校委所引用的種種「原因」,實在難以自圓其說。加上過去多月,繼政權的喉舌報章不停地對陳文敏作出無理的個人攻擊後,港大校委會不斷拖延決議委任副校長一事,甚至不惜用上「等埋首副」這種無稽之談。這一切不禁讓人感到一種來自北京的外力想插手於任命陳教授為副校長一事中,令我們對香港能否維持學術自由感到悲觀。

在此必須一提,我們現時知道一眾反對任命的校委們的種種推搪之詞,實有賴馮敬恩同學不惜以身犯險,冒著被港大校委會紀律處分的後果,將真相道出。就此,我們對馮同學的道德勇氣及承擔致以最崇高的敬意。

可惜,我們留意到坊間有不少對馮同學的批評。就此,我們必須指出,根據港大校委會的校委守則及指引第5.3段,校委須要堅守7個公務原則,包括(1) 校委的任何決定均必須以公眾利益為依歸;(2)校委的職務不應受外來的組織影響;(3) 當校委作出公職委任時,校委只以該人選的個人能力、資歷作為唯一考慮;(4)校委的工作須向公眾問責;(5)校委必須開誠佈公,亦應該對其決定給予原因,除非更大的公眾利益並不允許;(6)校委必須匯報任何利益衝突及(7)校委必須展現出他們的領導才能以推廣及支持以上的原則。我們認為馮同學的行為,絕對是為了彰顯以上7項公務原則,尤其是確保原則(1) 、(3)、(4)及(5) 。

再者,其實在普通法中,一早有案例指出,法庭在考慮是否違反誠信時,必會同時考慮公眾利益。除非洩露機密文件會危害公眾利益,否則法庭不會保護該些機密文件 [Commonwealth v Fairfax (1980) 147 CLR 39 及R v Ponting [1985] Crim. L. R. 318]。

學術自由是香港的核心價值,我們必定會繼續追究一眾反對任命的校委對大學自主的粗暴干預。我們正在研究進一步行動以繼續跟進港大校委會事件。當有所決定,我們必會向外公佈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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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