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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止酷刑聲請咁簡單?《禁止酷刑公約》如何保障港人人權(二)– 警權 (下)

點止酷刑聲請咁簡單?《禁止酷刑公約》如何保障港人人權(二)– 警權 (下)

昨天我們與大家一同了解過,監察《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下稱《禁止酷刑公約》)實施情況的聯合國禁止酷刑委員會,過往對警方執法,包括對和平集會人士使用過度武力的關注;不過,若要有效地確保執法機關執行職務時符合國際人權標準,最重要還是設立有效的監察及投訴機制,以迅速糾正執法者的違規行為。

《禁止酷刑公約》第13條亦有訂明,「每一締約國應確保凡聲稱在其管轄的任何領土內遭到酷刑的個人有權向該國主管當局申訴,並由該國主管當局對其案件進行迅速而公正的審查。」若要確保這些針對執法機關的審查公正,還需要一個獨立的監察制度。

而事實上,那些年調查貪污的廉政公署之所以是一個直接向港督問責的獨立機構,也是出於這個原因。七十年代總警司葛柏被揭發貪污而潛逃後,民怨沸騰。當時政府委任高級副按察司(Senior Puisne Judge,另一譯法為高級陪審法官)百里渠爵士(Sir Alastair Blair-Kerr)成立調查委員會調查;而百里渠爵士之後發表的第二份調查報告中指出:「有識之士一般認為除非反貪污部門能脫離警方獨立,否則大眾永不會相信政府確實有心撲滅貪污。」[1]

同樣道理應用於監警制度,必須要獨立,才能取信於人。其實早在2000年,聯合國禁止酷刑委員會的審議結論,已經要求港府「繼續努力使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成為一個法定機構並擴大其職權。」 (當時仍非法定組織)雖然在2008年,香港政府回應禁止酷刑委員會的建議,訂立《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條例》,將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現時的監警會)訂為法定組織。不過,職權仍然非常有限 – 監警會只覆檢投訴警察課就「須匯報投訴」的調查報告;但調查權、定案權和懲處權,仍然落在警務處轄下的「投訴警察課」及警務處處長。如市民認為警方執法不當,仍然要先向投訴警察課提出投訴。

最能突顯出監警會「無牙老虎」狀況的是去年7月初,監警會以大比數通過前警司朱經緯毆打途人投訴個案證明屬實,但警方投訴警察課拒絕接納,而監警會就再一次就此討論,而由於無新觀點及新證據,亦同樣以大比數通過無需重新審視 – 此事例突顯,監警會除了無調查權,而其決定更非「最終決定」,要得到警方接納才作實。[2]

警方投訴警察課經過5個月諮詢律政司意見後,終同意朱經緯毆打途人投訴證明屬實 [3];不過朱經緯已經退休,亦要待司法程序完成後才會受到紀律處分,但有報道指最嚴重都只是發警告信。此外,有報導指警方於今年新春假期前才就事件展開刑事調查。[4]

禁止酷刑委員會於2009年及2015年的審議結論中,均對監警會職權狹窄表示憂慮,報告亦關注警方投訴警察課判定證實投訴屬實的個案只是佔其須匯報投訴的少數。例如2015年的審議結論關注到,投訴警察課收到2078宗有關「佔領運動」的投訴,只有172宗被定為「須滙報個案」提交至監警會,當中有151宗是被投訴警察課認為「不成立」的個案;而監警會只有通過104宗個案的調查報告,而沒有被監警會通過的47宗個案,公眾或委員會能得到的資訊有限亦難以作出監察,委員會就此提出關注。

雖然《禁止酷刑公約》的條文只提及酷刑及不人道對待;但其實在不同範疇防止酷刑和不人道對待,與我們的其他權利都息息相關,這兩天為大家介紹有關警權的各項,其實與我們行使集會自由及表達自由息息相關;而過往的《審議結論》也關注不同性別認同人士、家庭暴力以及外傭,我們下週會與大家繼續探討。

參考資料:
[1] 廉政公署簡介
[2] 蘋果日報(2015年12月15日)警終同意朱經緯打人屬實
[3] 蘋果日報(2015年7月23日)監警會維持朱經緯毆打屬實
[4] 蘋果日報(2016年2月20日)傘運期間 涉警棍打途人 朱經緯遭刑事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