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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自首的意義

集體自首的意義

代表律政司的大律師鮑進龍指出,警方已做好拘捕行動的準備,由於禁制令沒有人遵守,建議法庭頒下拘捕令,警方可拘捕違反禁令的人士。

警方是威嚇也好,是動真格也好,我們也應好好談論一下集體自首的必要性了。戴耀庭曾倡議佔領人士集體自首,說要體現法治。這說法固然可取,但集體自首更重要的,是保護戰友。

參與佔領者所犯何罪:

第一項,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A條 :「任何人…可能對在公眾地方的人或車輛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者,可處罰款$5000或監禁3個月。」

第二項,香港法例第245章 《公安條例》第17A(3a)條。因「和平佔中」按《公安條例》第7條及17A(2)條,應屬未經批准集結(unauthorized assembly),故「任何人在無合法權限或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明知而參與或繼續參與此等未經批准集結,或明知而成為或繼續成為此等集結的成員…即屬犯罪 ─ (i)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5年;及(ii)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5000及監禁3年。」

第三項,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45及52號命令,任何人違反禁制令,可因民事藐視罪而被判入獄,或其財產可被暫時扣押,法庭也可判處罰款。就可判處的監禁期或罰款額而言,並無法定限制。監禁期可為一段固定期間或直至該藐視罪已予抵償為止,固定期間的監禁期應反映違反禁制令一事的嚴重性。

特赦的法律依據:

如果三罪並檢,一般佔領者究竟有何罰則,誰也回應不了。但最近坊間所提議的,要於政改對話中加入特赦佔領者的談判項目,究竟所言何事?

據根基本法第48條第12項,行政長官可以赦免或減輕刑事罪犯的刑罰。(註:由梁振英作出特赦比較諷刺,因此梁振英下台必不可少)

特赦的情理依據:

特赦確有法律基礎,但佔領者違法後要求特赦,是否不負責任,不尊重法治?這正是體現法治的做法。

第一,佔領者違法之目的並非為了個人利益,乃謀求大眾福祉之民主制度,而民主與法治不可分割。

第二,親身加入佔領者數以十萬;支持佔領但未親自佔領的人數雖未獲統計,但相信不在少數;不支持佔領但認同佔領者訴求,因而認為應對佔領者從輕發落的市民,亦會是一個可觀數目。若法治精神在於體現民意,而大部份香港市民都認同特赦的話,特赦亦是體現法治精神的做法。

第三,讓佔領行動出現、擴散並持續者,責在政府。香港政府是個專制政權,自古推翻專制政府政府只有二法,第一由上而下改革,第二,由下而上革命,當然兩極之間有很多組合,但不容置疑的是兩者都以向專制政府施加壓力為根本。因此,有專制政權,就必有抗爭違法及破壞社會秩序的事故。佔領縱然今日平息了,若專制不除,將來會有更大規模的佔領,故此,專制從來都是造成社會混亂的根源。所有香港市民其實都被專制政權綁架著,隨時在承受專制管治下社會秩序崩毁的風險。

簡言之,大量香港市民違法佔領馬路是在專制政權逼迫之下,苦沒出路的無奈之策。站出來是以公義為目標,想建立真正的法治社會。如果可以讓佔領者少受些苦,爭取特赦是無可厚非的,特赦所體現的意義是整個社會體諒佔領者的行為。

集體自首的意義:

曾經走上街頭佔領的你,或許守過最前線,為後方戰友擋住第一輪警棍。守在後方的你,其實也是在前線戰友打強心針,告訴他們後面有人。彼此各不相識,卻為彼此守在對方未來,有人說於這場運動中看到香港將來有希望,就是因為這種無私無畏的精神。因此任何時候,我們都不應該拋下戰友。

戴耀廷曾說要締造最多人自首的世界紀錄,這是無稽的。但自首的人愈多,會在社會中造成龐大的道德感召,讓更多人支持或同情佔領運動,並癱瘓司法系統,使特赦成為可能,卻是值得一做的。

因此,當戴耀廷於雨傘運動後提出集體自首的建議時,請別因人廢言,將各位好好考慮一下。到時你可能不必真的要走入警署,被落案起訴,可能你在警署外大排長龍等候自首時,香港政府就逼不得已宣佈特赦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