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捐款

警員「抬人」 曾偉雄文過飾非

警員「抬人」 曾偉雄文過飾非

中西區區議會的公民教育工作小組主席李志恒決定當日是「閉門會議」,傳召警員到場,警員與保安員合力將區議員許智峯抬離會議室。會議遭受滋擾,平常不過,即使令會議未能進行,大可以暫時休會,甚至押後會議,報警求助,實屬匪夷所思。

另一方面,就警方「抬人」行為,警務處處長曾偉雄昨日堅稱警方是履行確保「社會安寧」責任,聲言警員是依法辦事。被問及什麽叫「社會安寧」,曾偉雄竟然叫記者問「法律顧問」。

警隊是一個執法部門,直接面向市民,那些是法律和警察按什麽尺度行動和執法,警方有責任向市民解釋,現在做事的是警察,自然要向人説明,不説明又如何讓人判别尺度和對錯呢?怎可能叫市民去問法律顧問呢?不向市民解釋清楚,市民又如何守法?如何知道自己踐中地雷呢? 這明顯是為了避而不答,故意刁難。 另一的解釋是曾偉雄詞窮,再說下去便會講多錯多,甚至証明警察們犯了錯,一於少講為妙。

警隊是一個法定組織,按照一條叫警隊條例成立,因此,必須看警隊條例內文,賦予警察什麼權力或責任,即是否包括「確保社會安寧」的責任,來證明警員是否真的按曾偉雄所言是「依法辦事」。

警隊條例第10 條提及警隊的責任,相關的條文,只有(a)是與曾偉雄的用字相近:「警隊的職責是採取合法措施以:(a) 維持公安」。

第10條中的19項責任,沒有一項是叫「確保社會安寧」, (a) 的「維持公安」,字眼上有别於曾偉雄的確保「社會安寧」。假使曾偉雄弄錯字眼,那麽當日警察們的行為是否屬於條例中指的「維持公安」呢?「維持公安」英文是"preserving public peace",可譯作「維持公眾安寧」。首先,該會議場合是否一個「公眾」場合呢?我的答案:不是公眾場合。在警察們「抬人」行動前,小組主席李志恒説「我作為會議主席」、「要求三位未經批准,亦未經申請的傳媒朋友離開我們的會議室」,意味著出席者必須事先獲「批准」,即表面上這已是一個「非公眾」的場合,同時,會議地點也不是一個公眾人士隨意前去的地方,即一個「非公衆」地方。因此,警察們在一個「非公眾」的地方和場合,不涉公眾,而將「抬人」行為說成是「維持社會安寧」或「維持公眾安寧」,論據成疑,何來「公眾」成份呢?

一般而言,警察得以進入私人地方或私人場合,必須是該處有人犯法或懷疑有人犯法,否則便是獲得戶主或佔用人批准,才可進入。正如夫妻在家裏爭吵,出現家暴,要有人報警求助,警察才可進場;但即使獲得批准或有人「求助」,一如小組會議中的場合,無人犯法,警察的行為也必須有法律依據,但指有人在會議中吵鬧或阻礙會議,警察們要「抬人」離場「維持社會安寧」,就缺乏法律依據了。此外,小組主席要求警察到場,不構成抬人的理由,警方應有自己的獨立判斷,按處境履行職責,不是隨便聽命於他人,變成被人利用的武器。

抬走人是一種暴力行為,亦帶有短暫的禁錮成份,警員「動武」,剝奪人家人身自由,必須要有合理原因和法理去支持,單單的噪吵、表情的憤怒和手舞足蹈,阻礙會議,沒有危害人身安全的危險,不構成破壞公眾安寧,更何況事情是發生在非公眾場合。警察排難解紛,首先是勸諭,若處境惡化至有人可能會動武,便進行分隔防止。警察在場,有人動武的可能性已十分低,說仍會有人動武的可能,已是牽強,因此,將人抬離現場全無必要,並不恰當。

在人多、公眾集會和遊行場合,發生類似事情,警方亦明知自己要就這些行為解釋,但他們往往砌詞,指現場環境如何危險,令在場人士人和肇事者人身安全受到威脅,這些說話,往往是誇大,甚至有「老作」成份,志在掩飾警隊不恰當行為,縱容或包庇警員濫權越權,將之合理化。一直以來,警方都以「維持公衆安寧」的理由,來支持自己的越權行為,支持自己的暴力舉動乃屬合理,實際上是危害公眾自由,情況令人憤怒,今次「抬人」事件,曾偉雄心感詞窮,不作調查了解而立刻意圖强詞推說,竟然叫人去問法律顧問,態度專橫,令人討厭。同時,亦可以深一層説,有這樣鄙視市民權利的一個主管,處處掩飾和維護警員過錯,縱容警員濫權越權,至前線警員有恃無恐,胡亂行事,香港警察怎不走向衰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