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這樣,終審法院拒絕批出上訴許可,所有在2014年所發生的「刑事藐視法庭案」有關定罪的上訴經已終結(目前只剩黃之鋒及劉鐵民就刑期上訴的案件)。
本案的背景是2014年10月學聯及政府對話前夕,潮聯公共小型巴士有限公司及兩個的士業工會入稟申請臨時禁制令,11月25及26日旺角正式清場,當日我、黃之鋒及岑敖暉等被捕,控以「刑事藐視法庭」及「阻礙警務人員執行職務」(後來控方因被我等指「一罪兩告」而撤銷「阻差辦公」的控罪)。
審訊中,黃之鋒及岑敖暉等公民抗命,承認控罪;而我及社民連另外三名成員及幾位被告則不認罪,打算循司法途徑鬥爭,當時的想法是,這是一宗香港史無前例,民事程序而具刑事性質的案件,這也是特殊罪行,有法律觀點未釐清,因此我認為有必要在審訊中處理,並在審訊中透過盤問證人反映更多當日的情況,所以決定抗辯到底。
在審訊中,控方證人執達主任承認我所提出的問題(例如「人是否障礙物?」或「紅帽子(清場人員)有沒有授權書?」)合理,並進一步同意他們由頭至尾沒有回答我的提問,一路走避,他們亦在庭上清楚說明我沒有攔阻他們去路。最終因為紅帽子清場不力,造成混亂,執達主任請求警察協助,而早已準備清場的警隊就入場驅逐群眾,終將我等拘捕;被捕時更將我拖行至亞皆老街,壓倒地上拳打腳踢,弄得我耳朵流血,眼角有瘀傷。可惜,原訟庭陳慶偉法官最終判我有罪,指責我「奚落申請人律師」及「煽動示威者對抗」,並處之4個月15日監禁。我繼續上訴至上訴庭,結果亦被上訴庭潘兆初法官指是「干預司法,侮辱法治」。
然而,我已多次說明:論政見,梁振英及特區政府有憲制責任推行民主普選,亦有責任與抗爭群眾對話;論執法,警察有權力有能力執法清場;結果,政府為免直接與公眾對抗,遂由親建制組織出手入稟法庭,利用法庭權威驅散佔領群眾,消減政府面對的群眾壓力。很遺憾,法庭的角色退後到與執法者同一陣線,沒有為香港公民的示威權普選權說句公道話,自是,我當然成為藐視法庭的兇徒,我不介意,亦不後悔。
這次上訴要爭議的,是「刑事藐視法庭」在這類型的情況應該要有比其他藐視法庭的情況有較高的檢控標準;原因很簡單,因為其他藐視法庭的形式,不是在法官面前扔鞋,就是將法庭的相片放上網,清晰直接,簡單易明,所以只是講「基本意圖」即可;但今次,禁制令內容複雜,但若只講「基本意圖」,即有路過的、阿媽搵仔的,一律都是「藐視法庭」。為此,為甚麼不要爭議這個法律觀點?
的確,終審法院大老爺們都很聰明,他們直接指出我最不容易爭拗的觀點,就是即使要加上「特定意圖」的標準,以我的作為,也是充份證明我已違法,因此在無勝算的基礎上,不批准上訴;我不會說他們極不合理,我只能說他們沒有開明的心和眼界去釐清這個重要的法律觀點,而且,我也許不是個很好的上訴人,但我希望別人明白,除我以外,即使我花了些時間說服,比我有更好的事實背景的人仍不願意上訴,因不想再糾纏訴訟,而願意上訴的又不能得到法援,最終因不能應付龐大訟費而被逼放棄。對我而言,既然能夠仍在司法上有爭議空間,就要每一步都做到最盡,這樣才對得起已服刑的自己及其他同案戰友。
在本案,我早已服刑完畢,因此我渴求的不是減刑,亦不是脫罪逃避刑責,而是終審法院能將此類型的「藐視法庭」罪行檢控標準提高,以免讓更多人墮入法網,我亦希望提高政權檢控成本,以後不容易透過此法來驅散群眾,踐踏我們的集會權利。然而,我失敗了,多少有點失望,但縱使如此,抗命行動絕對會繼續蘊釀及發生。正如美國法哲學家羅納德·德沃金(Ronald Dworkin)所言:「We cannot assume, in other words, that the Constitution is always what the Supreme Court says it is.」,以及他所提到的第三類型異議份子,我認為抗命者最終服從的不是政府權威,也不是法庭命令,而是服從自己的良心及理性判斷。誠如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包致金早前所言:「最後,也是最重要的,無論你想做什麼,為了法治,我們一定要推進民主,但法治不應成為延遲民主發展的藉口。」
真正尊重法治的是追求民主,敢於抗命,承擔刑責的我們;真正侮辱法治,藐視法庭的,是以法庭為擋箭牌來踐踏人權,阻撓普選的梁振英!
*最後,必須感謝李柱銘資深大律師、潘熙資深大律師、鄧鈞堤大律師、黃宇逸大律師及所有協助本案的戰友(包括黃啟暘博士)和同案戰友們。
附載:
政治問題政治解決 法庭不是政治工具──佔旺(彌敦道)刑事藐視法庭案陳情書(案件編號:HCMP 798/2015)
Ronald Dworkin, 1968, "On Not Prosecuting Civil Disobedience" from The New York Review of Books
「法夢」黃啟暘 Edward Wong 就本案評論
包致金:香港民主停滯不前 急需重新啟動
題為編輯所擬